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本基金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承擔與分散住宅地震危險及辦理其他相關業務時,應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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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該基金在承擔與分散住宅地震危險及辦理其他相關業務時,應遵守《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138條之一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138條之一規定,該辦法是為了確保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的運作,並提供賠償給住宅地震保險受益人。根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規定,住宅地震保險基金需要負責分散住宅地震危險,執行相關業務時,必須遵守該條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具體的相關法令需進一步參考以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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