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8-1 條(共保住宅地震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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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 2.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 3.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4.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5.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8-1 條規定產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險,採共保 + 基金 + 再保 + 國庫擔保四層分散機制。
Q · 房子被地震震壞,住宅火險裡面那一份地震險到底賠多少?
建築物上限 150 萬 + 臨時住宿 20 萬
依保險法第 138-1 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強制附加於住宅火險,理賠上限為建築物 150 萬元、臨時住宿費 20 萬元,僅賠「全倒」或「半倒」。背後是四層分散:產險共保 →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 國內外再保險 → 國庫擔保,最底下是國家信用,理賠金不會因某家保險公司倒了拿不到。150 萬遠低於多數房屋重建成本,差額要靠加保超額地震險或擴大地震險補。
白話解讀
台灣一年平均有感地震超過一千次。你的房屋火險保單裡,很可能已經自動附加了一份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但你從來沒注意過。這份保險的理賠上限是 150 萬元(建築物)加 20 萬元臨時住宿費。聽起來不多,但重點不在金額,而在背後的結構:這不是某一家保險公司獨自扛的風險。所有產險公司共保承擔第一層,超過的部分由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承擔,基金不夠的時候可以再保險,最後一層是政府用國庫擔保。這是一個四層安全網,最底下那層是國家信用。換句話說,就算發生像 921 那種等級的巨災,理賠金不會因為某家保險公司倒了就拿不到。但 150 萬的上限遠低於多數房屋的重建成本,如果你的房子值兩千萬,差額要靠你自己加保商業地震險才能補上。
法律定性
住宅地震保險是強制附加於住宅火險之政策性保險,理賠範圍以建築物全倒或半倒為主,採共保 + 基金 + 再保 + 國庫擔保四層危險分散機制,由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統籌管理,重大震災致基金不足時得由國庫提供擔保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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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沒有房貸,需要自己去保地震險嗎?
保險法第 138-1 條要求產險公司必須承保,但沒有強制每個屋主都要投保。有房貸的人因為銀行要求保火險所以自動附加地震基本保險;沒房貸的人如果沒主動投保火險,就完全沒有地震保障。無貸款老屋是台灣地震險覆蓋率最低的族群,也是結構風險最高的族群。每年幾百元的火險保費(含地震基本保險)是性價比極高的保障。
Q2地震險的 150 萬上限夠用嗎?
看你住哪裡。在台北市一坪 70 萬的地段,30 坪的房子光建築重建成本就可能超過 600 萬,150 萬連四分之一都不到。基本地震險只賠「全倒或半倒」,牆壁龜裂、管線斷裂但沒到半倒的損失不賠。建議向保險公司詢問「擴大地震險」,承保範圍包含非全倒半倒的損害,保額可拉高到接近房屋實際價值。
Q3政府用國庫擔保是什麼意思?真的會賠嗎?
本條第 5 項規定,重大震災導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不夠賠的時候,基金可以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來取得資金。國庫擔保不等於國庫直接撥款,而是提供擔保讓基金可以去借錢,借的錢最終仍要靠後續保費收入慢慢還。代表最極端情況下,國家信用替地震理賠背書。
Q4住宅地震保險是什麼?
依保險法第 138-1 條強制附加於住宅火險之政策性保險,採四層分散機制承擔巨災風險,理賠上限 150 萬。
Q5住宅地震保險的四層分散機制是什麼?
產險共保(第一層)→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第二層)→ 國內外再保險(第三層)→ 國庫擔保(第四層)。
Q6什麼叫「全倒」或「半倒」?
由地方政府委託專業鑑定機構認定之建築物損害程度,是基本地震險理賠的關鍵門檻。
Q7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是什麼?
依本條第 2 項設立之財團法人,承擔超過共保限額之賠款,並可向國內外再保或請國庫擔保。
Q8怎麼確認我的房子有沒有保地震險?
翻出住宅火險保單找「住宅地震基本保險」附加條款,或致電承保產險公司客服查詢。
Q9地震後怎麼申請理賠?
拍照存證 → 報案 → 配合全倒半倒鑑定 → 備齊文件遞件 → 等待核付,全程約 1-3 個月。
Q10加保超額地震險要花多少錢?
依超額部分計算,1,500 萬房屋補足缺口約年費 3,000-8,000 元,依保額與建築結構浮動。
Q11沒房貸怎麼買地震險?
向任一產險業者投保住宅火險,地震基本保險會自動附加;年費含地震險約 1,500-2,500 元。
Q12基本地震險 vs 擴大地震險差在哪?
基本只賠全倒半倒上限 150 萬;擴大涵蓋部分損失(龜裂、磁磚脫落),保額可拉至房屋實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premium_range | coverage_limit | trigger_condition | renewal_obligation |
|---|---|---|---|---|
|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 約 1,350-1,500 元/年(依縣市) | 建築物 150 萬 + 臨時住宿 20 萬 | 全倒或半倒 | 強制附加於住宅火險 |
| 擴大地震保險(商業) | 依保額浮動(約基本險 3-10 倍) | 可拉高至房屋實際價值 | 部分損失即可(含龜裂、磁磚脫落) | 自由投保 |
| 超額地震保險 | 依超額部分計算 | 補基本險 150 萬以上之差額 | 全倒或半倒(同基本險) | 自由加保 |
premium_range
-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 約 1,350-1,500 元/年(依縣市)
- 擴大地震保險(商業)
- 依保額浮動(約基本險 3-10 倍)
- 超額地震保險
- 依超額部分計算
coverage_limit
-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 建築物 150 萬 + 臨時住宿 20 萬
- 擴大地震保險(商業)
- 可拉高至房屋實際價值
- 超額地震保險
- 補基本險 150 萬以上之差額
trigger_condition
-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 全倒或半倒
- 擴大地震保險(商業)
- 部分損失即可(含龜裂、磁磚脫落)
- 超額地震保險
- 全倒或半倒(同基本險)
renewal_obligation
-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 強制附加於住宅火險
- 擴大地震保險(商業)
- 自由投保
- 超額地震保險
- 自由加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版
(0900626 增訂)
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共保方式及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承擔機制為之。 前項危險承擔機制,其超過共保承擔限額部分,得成立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或由政府承受或向國內、外之再保險業為再保險。 前二項有關共保方式、危險承擔機制及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責任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為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地震所累積之危險,非常龐大,地震損失可能超過保險業及再保險業其業務規模及財務能力之最大能量,爰於第二項明定超過之損失由第三層主管機關建立危險承擔機制予以承受。 三、由於地震保險具巨災性質,其共保方式、保險金額、保險費率、責任準備金之提存均與一般險種不同,爰於第三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0960614 修正)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立法理由一、參照日本之地震再保險公司(JER)及紐西蘭地震委員會(EQC)制度之精神,配合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為危險分散機制之中樞組織,並由其負責管理安排財產保險業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其中政府承受以危險分散機制最後一層為之。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危險承擔機制」文字,配合修正為「危險分散機制」,第三項「危險承擔機制及限額」修正為「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以符合分散危險之本質。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修正第三項,將「責任準備金」修正為「各種準備金」,並將主管機關訂定之指定事項,修正為訂定辦法,俾使授權規定更為明確。 四、第四項配合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作文字修正。 五、考量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若發生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時,恐影響保險理賠金給付之進度,進而影響被保險人之權益。因此為彰顯政府對於住宅地震保險制度之重視,參照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增訂第五項規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時,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承受名詞
- 提存名詞
- 核定名詞
- 擔保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地震所累積之危險,非常龐大,地震損失可能超過保險業及再保險業其業務規模及財務能力之最大能量,爰於第二項明定超過之損失由第三層主管機關建立危險承擔機制予以承受。 三、由於地震保險具巨災性質,其共保方式、保險金額、保險費率、責任準備金之提存均與一般險種不同,爰於第三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一、參照日本之地震再保險公司(JER)及紐西蘭地震委員會(EQC)制度之精神,配合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為危險分散機制之中樞組織,並由其負責管理安排財產保險業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其中政府承受以危險分散機制最後一層為之。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危險承擔機制」文字,配合修正為「危險分散機制」,第三項「危險承擔機制及限額」修正為「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以符合分散危險之本質。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修正第三項,將「責任準備金」修正為「各種準備金」,並將主管機關訂定之指定事項,修正為訂定辦法,俾使授權規定更為明確。 四、第四項配合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作文字修正。 五、考量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若發生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時,恐影響保險理賠金給付之進度,進而影響被保險人之權益。因此為彰顯政府對於住宅地震保險制度之重視,參照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增訂第五項規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時,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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