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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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董(理)事會決議或其授權範圍內,逕為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但保險業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辦理投資時,被投資對象於開發階段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尚未通過者,不在此限: 一、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在不逾原投資比例或出資比例範圍內參與現金增資者。 二、被投資對象為依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列為創業投資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事業、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私募股權基金或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者,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下及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五以下者。 三、被投資對象為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基礎建設及第三條所列公共投資者,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下及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五以下者。 四、被投資對象非屬前二款之事業,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及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二以下者。 五、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者。
- 2.保險業辦理前項投資,其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法定標準。
- 3.被投資對象為依促參法辦理之案件,符合下列投資金額及條件者,得逕為辦理投資。但保險業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辦理投資時,被投資對象於開發階段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尚未通過者,不在此限: 一、保險業對同一案件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下及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十以下者,且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法定標準。 (二)該投資案件於投資前提具前條規定之書件報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 二、保險業對同一案件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下及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十以下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該保險業財務條件、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符合下列條件者: 1.該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最近二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平均值達法定標準一點二五倍以上。 2.該投資案件於投資前提具前條規定之書件報經董(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議通過。 3.除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外,已設置獨立董事;另除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之保險業外,並已設置審計委員會。 4.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或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5.最近一年資金運用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但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該投資案件符合保險業同業公會依其所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財務標準與投資案件主辦機關保證或風險分擔及爭議處理機制之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 1.該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法定標準。 2.該投資案件於投資前提具前條規定之書件報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
- 4.前項依促參法辦理之投資,其投資總額,係指保險業依投資契約約定,應支付權利金、興建成本及租金之全部總金額。
- 5.保險業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逕為辦理投資者,應備具前條第一項書件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
- 6.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保險業辦理第一項及第三項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並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其實際辦理績效,限制或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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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保险业资金办理专案运用公共及社会福利事业投资管理办法》第10条,保险业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自主决定或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专案运用、公共及社会福利事业投资。但保险业在根据第三条和第四条进行投资时,被投资对象在开发阶段需要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情况除外: 1. 核准投资:在保险业主管机关核准的投资范围内进行现金增资。 2. 创业投资等:投资创业投资事业中央主管机关辅导协助的创业投资事业、私募股权基金、公共投资或其他符合规定的被投资对象,且对同一个对象的投资总额在5亿新台币以下,且该保险公司的业主权益不超过5%。 3. 其他情形:被投资对象不属于上述情况,并且对同一个对象的投资总额在5000万新台币以下,且该保险公司的业主权益不超过2%。 4. 其他符合规定:其他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情形。 根据法律的授权,保险公司可以进行上述投资,但其最近一期的自有资本与风险资本比率应符合相关规定。如果投资对象符合促參法的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话,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行投资。该投资的总额应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的权益金、建设成本和租金的全部金额计算。主管机关有权定期检查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并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和实际情况限制或审查投资。保险公司在进行上述投资时需要备有相关文件供主管机关事后核查,并由总机构依法令遵循主管机关出具符合法令规章和内部规范的意见并签署负责。
- 業名詞
- 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 環境影響評估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逾名詞
- 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法規
- 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第三條條文
- 非名詞
- 促參法法規
- 同一案件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獨立董事名詞
- 持有名詞
- 裁罰名詞
- 係名詞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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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