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1.主管機關為精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費率或計算保險費需要,得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保險人、中央交通、警政主管機關要求提供駕駛人或車輛之車籍、肇事紀錄及違規紀錄有關資料。
- 2.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為之。
- 3.保險人為計算保險費需要,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前項之專業機構查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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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了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的相關事項。根據此條款,主管機關為計算保險費需要,可以要求保險人、中央交通機構和警政主管機關提供駕駛人或車輛的車籍、肇事紀錄和違規紀錄等相關資料。主管機關也可以委託專業機構來進行這些資料的蒐集、處理和利用。此外,保險人為計算保險費需要,也可以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向專業機構查詢相關資訊。 舉例來說,假設主管機關需要計算某個特定地區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則可以向該地區的保險人、中央交通機構和警政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相關的駕駛人和車輛資料,例如車籍資料、肇事紀錄、違規紀錄等。此外,主管機關也可以委託專業機構來處理這些資料,並進行必要的分析和計算,以確定適當的保險費率。同時,保險人在計算保險費時,也可以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向委託的專業機構查詢相關資訊,以確定費率訂定的依據。 以上回答是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和《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以及相關資料保護政策和實務案例進行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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