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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精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費率或計算保險費需要,得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保險人、中央交通、警政主管機關要求提供駕駛人或車輛之車籍、肇事紀錄及違規紀錄有關資料。
  2.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為之。
  3. 保險人為計算保險費需要,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前項之專業機構查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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