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20條之釋義: 1. 根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保險人在向請求權人支付保險金之前,應該確認請求權人已經從負有賠償責任的人那裡獲得賠償,並且按照法律規定扣除了該賠償金額。 2. 保險人和特別補償基金根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該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理賠或補償的程序和事後分擔金額的方式。 參考資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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