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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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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連帶給付保險金予請求權人時,應先查明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規定,請求權人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並依法扣除之。
  2. 2.保險人及特別補償基金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應辦理理賠或補償之程序與事後分擔金額方式,應依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20條之釋義: 1. 根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保險人在向請求權人支付保險金之前,應該確認請求權人已經從負有賠償責任的人那裡獲得賠償,並且按照法律規定扣除了該賠償金額。 2. 保險人和特別補償基金根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該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理賠或補償的程序和事後分擔金額的方式。 參考資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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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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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保險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連帶給付保險金予請求權人時,應先查明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