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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連帶給付保險金予請求權人時,應先查明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規定,請求權人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並依法扣除之。
  2. 保險人及特別補償基金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應辦理理賠或補償之程序與事後分擔金額方式,應依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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