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執業經紀人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6條,個人執業經紀人停止執行業務後,必須在事實發生後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交回執業證照。 舉例而言,如果一位個人執業經紀人決定停止從事保險業務,他必須在實際停業後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這項決定並歸還執業證照。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個人執業經紀人在停業後向主管機關通報,以維護保險市場的穩定和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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