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 一、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有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十六款規定之情事。 三、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四、未於前條第一項所定限期內申請換發執業證照。 五、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申報業務及財務報表。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25 條,經紀人若有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執業證照: 1. 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 2. 有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十六款所規定的情況。 3.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的規定。 4. 未在規則的前條第一項所訂的期限內申請換發執業證照。 5. 未按照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業務和財務報表的申報。 6. 其他由主管機關所規定的事項。 其中,第一項規定是指經紀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情況。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經紀人不得於同一保險契約內同時兼營人身保險業務與財產保險業務。 第二項規定是指經紀人有違反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十六款規定的情況。然而,根據提供的文件內容中並無提及第六條和第四十九條的具體內容或第二十六款的規定。 第三項規定是指經紀人有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的情況。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條第二項和第四項,經紀人在接受業務委託時應尊重客戶意願及需求,在財產保險業務或人身保險業務上不得有不當行為。 第四項規定是指經紀人未在前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換發執業證照。然而,提供的文件內容中未詳細描述前條第一項的內容,因此無法確定該期限為何。 第五項規定是指經紀人未按照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業務和財務報表的申報。然而,提供的文件內容中未詳細描述第四十三條的內容,因此無法確定具體的申報要求。 綜上所述,根據提供的文件內容,對於第六項規定的詳細內容以及是否具體涉及第六條和第四十九條的情況無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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