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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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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紀人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請主管機關准,並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一、停。 二、業。 三、解散。
  2. 2.經紀人公司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之,以一次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提出。
  3. 3.經紀人公司未於停業期間屆滿時申請復業並依第七條規定任用經紀人者,由主管機關廢止經紀人公司之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4. 4.經紀人公司申請停業,應繳銷所任用經紀人之執業證照;申請解散者,應繳銷所任用經紀人之執業證照及公司執業證照。
  5. 5.經紀人公司如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經主管機關註銷經紀人公司執業證照之情事,未辦理繳銷所任用經紀人之執業證照者,該受任用之經紀人應於經紀人公司停業、解散或主管機關註銷經紀人公司執業證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委由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向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6. 6.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之經紀人公司,停止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或再保險經紀業務,應於一個月內檢具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條文,經紀人公司在以下情況下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進行登記: 1. 停業、復業或解散: - 當經紀人公司停業、復業或解散時,需要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進行登記。 2. 停業期限及展延: - 經紀人公司停業的期限為一年,如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展延一次,但展延期限不能超過一年,並且需要在停業期限屆滿前十五天提出申請。 3. 未申請復業的後果: - 如果經紀人公司在停業期限屆滿時未申請復業並依法任用經紀人作為簽署工作者,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經紀人公司的許可並註銷其執業證照。 4. 申請停業或解散的手續: - 經紀人公司申請停業時,應繳銷所任用經紀人的執業證照;申請解散時,則需要繳銷所任用經紀人及公司的執業證照。 5. 停業、解散或註銷後經紀人註銷登記: - 如果經紀人公司停業、解散或主管機關註銷執業證後,未辦理繳銷所任用經紀人的執業證照,該受任用的經紀人需在停業、解散或註銷日起三十天內,檢具相關文件委由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向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6. 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的規定: - 當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若其中一項業務停止經營,則經紀人公司應在一個月內檢具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3008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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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27 條規定:「經紀人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向公司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