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9條的第一項規定,當保險業委託保險經紀人處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應遵守第七條的相關規定。第二項規定指出,若保險經紀人是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持有執業證書的國外保險經紀人,該再保險分出業務將被視為不符合適格再保險分出的條件。不過,如果該分出業務是由主管機關許可的被保險人可對境外投保的險種,則不受此限制。 資料來源: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參考範例:根據保險法第10條的相關規定,保險業可依法設立再保險分出辦法,委託保險經紀人處理再保險分出業務。例如,一家台灣的保險公司委託一家國外保險經紀公司處理其再保險分出業務,該國外保險經紀公司必須持有合法的執業證書,並且遵守相關法規,否則其再保險分出業務將被視為不合格。然而,如果該再保險分出業務是符合主管機關許可的被保險人可對境外投保的險種,則不受這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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