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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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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於委託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應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2. 2.前項保險經紀人為未經主管機關准領有執業證書之國外保險經紀人者,該再保險分出業務為未適格再保險分出。但該分出業務為主管機關許可被保險人得境外投保之險種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9條的第一項規定,當保險業委託保險經紀人處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應遵守第七條的相關規定。第二項規定指出,若保險經紀人是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持有執業證書的國外保險經紀人,該再保險分出業務將被視為不符合適格再保險分出的條件。不過,如果該分出業務是由主管機關許可的被保險人可對境外投保的險種,則不受此限制。 資料來源: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參考範例:根據保險法第10條的相關規定,保險業可依法設立再保險分出辦法,委託保險經紀人處理再保險分出業務。例如,一家台灣的保險公司委託一家國外保險經紀公司處理其再保險分出業務,該國外保險經紀公司必須持有合法的執業證書,並且遵守相關法規,否則其再保險分出業務將被視為不合格。然而,如果該再保險分出業務是符合主管機關許可的被保險人可對境外投保的險種,則不受這個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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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保險業於委託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應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前項保險經紀人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