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特許或許可證券交易所設立後,發現其申請書或加具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或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00 條規定,交易所設立後若申請書有虛偽記載或違法,金管會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Q ·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執照,事後可以被撤銷嗎?
可以。申請書造假或違法,金管會得回溯撤照
依證券交易法第 100 條,主管機關(金管會)於特許或許可證券交易所設立後,若發現其設立申請書或加具文件有虛偽記載,或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重點在「得」字,代表這是裁量權而非義務,金管會可衡酌違法情節、是否改正及對市場穩定之影響,決定撤銷或採較輕處分。本條未設追訴期限,造假文件不因時間經過而免責,是交易所監理的最後手段。
拿到證券交易所的執照,不是拿到免死金牌。這條賦予金管會一把隨時可以拔出來的劍:如果事後發現交易所的設立申請書有造假,或者營運過程中有違法行為,金管會可以直接撤銷它的特許或許可。注意用詞是「得」撤銷,不是「應」撤銷,代表金管會有裁量空間,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決定要不要動這把劍。但光是這把劍存在,就足以構成對交易所經營者的威懾。對投資人來說,這條的意義是:政府沒有在發完執照之後就放手不管。
證券交易法第 100 條為證券交易所監理的撤照規範:主管機關於特許或許可交易所設立後,若發現其設立申請書或加具文件有虛偽記載,或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得撤銷該交易所之特許或許可。條文採「得」撤銷之裁量設計,主管機關可衡酌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動用,且未設追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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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許可後交易所必須進行清算程序。投資人持有的有價證券本身不會消失(股票代表的是你對發行公司的權利,不是對交易所的權利),但暫時無法在該交易所買賣,實務上會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機構接手處理未完成的交割。內行人提示:你集保帳戶裡的股票登記在你名下,即使交易所消失,你對這些股票的權利不受影響。
是的。「得」代表裁量權,金管會可根據違法情節、是否已改正、對市場穩定的影響等因素,決定撤銷或採較輕處分(如罰鍰、限期改善)。內行人提示:實務上金管會極少直接動用撤銷權,通常會先經多次行政處分、限期改善,撤銷是窮盡所有手段後的最終選項。
不是。本條明確規定,只要發現設立申請書有虛偽記載或違法行為,主管機關隨時得撤銷,且未設追訴期限。內行人提示:五年前、十年前的虛偽記載都不會因時間經過而失效,造假的帳會一直掛著。
規範交易所設立後若申請文件造假或違法,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的監理條文,是交易所撤照的法律依據。
主管機關因設立申請當初存在虛偽記載或違法事由,回溯撤回原本核發的交易所特許或許可。
申請書或加具文件中故意填載與事實不符的內容,例如灌水財報,足以影響主管機關核准判斷。
撤銷針對自始違法的處分(如造假)回溯失效;廢止針對事後情況改變,原則上向後失效。本條處理的是撤銷。
整理事證 → 比對撤銷事由 → 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書面檢舉並引用本條 → 同步保全自身損害證據。
撤銷許可後交易所進入清算,由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接手未完成交割,投資人集保股票權利不受影響。
設立申請文件與真實情況的對比、違法行為紀錄、相關報導或內部資料,越具體越能構成撤銷事由。
蒐集個人損害證據,評估民事求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並可諮詢執業律師。
行政程序法 117 是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一般規定,本條是證券領域的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 項目 | 撤銷(本條) | 廢止 |
|---|---|---|
| 發動原因 | 設立當初即有瑕疵,如申請書虛偽記載 | 事後情況改變或違反負擔 |
| 時間效果 | 回溯認定許可自始不應核發 | 原則上向後失效 |
| 本條定位 | 證券交易法第 100 條處理的是撤銷 | 非本條範圍 |
| 裁量性質 | 「得」撤銷,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 | 依個別條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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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於特許或許可證券交易所設立後,發現其申請書或加具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或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主管機關於特許或許可證券交易所設立後,發現其申請書或加具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或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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