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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100特許或許可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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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於特許或許可證券交易所設立後,發現其申請書或加具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或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00 條規定,交易所設立後若申請書有虛偽記載或違法,金管會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Q ·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執照,事後可以被撤銷嗎?

可以。申請書造假或違法,金管會得回溯撤照

依證券交易法第 100 條,主管機關(金管會)於特許或許可證券交易所設立後,若發現其設立申請書或加具文件有虛偽記載,或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重點在「得」字,代表這是裁量權而非義務,金管會可衡酌違法情節、是否改正及對市場穩定之影響,決定撤銷或採較輕處分。本條未設追訴期限,造假文件不因時間經過而免責,是交易所監理的最後手段。

白話解讀

拿到證券交易所的執照,不是拿到免死金牌。這條賦予金管會一把隨時可以拔出來的劍:如果事後發現交易所的設立申請書有造假,或者營運過程中有違法行為,金管會可以直接撤銷它的特許或許可。注意用詞是「得」撤銷,不是「應」撤銷,代表金管會有裁量空間,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決定要不要動這把劍。但光是這把劍存在,就足以構成對交易所經營者的威懾。對投資人來說,這條的意義是:政府沒有在發完執照之後就放手不管。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00 條為證券交易所監理的撤照規範:主管機關於特許或許可交易所設立後,若發現其設立申請書或加具文件有虛偽記載,或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得撤銷該交易所之特許或許可。條文採「得」撤銷之裁量設計,主管機關可衡酌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動用,且未設追訴期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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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交易所被撤銷許可,投資人的股票怎麼辦?

撤銷許可後交易所必須進行清算程序。投資人持有的有價證券本身不會消失(股票代表的是你對發行公司的權利,不是對交易所的權利),但暫時無法在該交易所買賣,實務上會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機構接手處理未完成的交割。內行人提示:你集保帳戶裡的股票登記在你名下,即使交易所消失,你對這些股票的權利不受影響。

Q2金管會「得」撤銷,是不是代表可以不撤銷?

是的。「得」代表裁量權,金管會可根據違法情節、是否已改正、對市場穩定的影響等因素,決定撤銷或採較輕處分(如罰鍰、限期改善)。內行人提示:實務上金管會極少直接動用撤銷權,通常會先經多次行政處分、限期改善,撤銷是窮盡所有手段後的最終選項。

Q3證券交易所執照拿到後就永久有效嗎?

不是。本條明確規定,只要發現設立申請書有虛偽記載或違法行為,主管機關隨時得撤銷,且未設追訴期限。內行人提示:五年前、十年前的虛偽記載都不會因時間經過而失效,造假的帳會一直掛著。

Q4證券交易法第 100 條是什麼?

規範交易所設立後若申請文件造假或違法,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的監理條文,是交易所撤照的法律依據。

Q5什麼是特許或許可之撤銷?

主管機關因設立申請當初存在虛偽記載或違法事由,回溯撤回原本核發的交易所特許或許可。

Q6什麼叫申請書「虛偽之記載」?

申請書或加具文件中故意填載與事實不符的內容,例如灌水財報,足以影響主管機關核准判斷。

Q7撤銷和廢止差在哪?

撤銷針對自始違法的處分(如造假)回溯失效;廢止針對事後情況改變,原則上向後失效。本條處理的是撤銷。

Q8發現交易所違法怎麼檢舉?

整理事證 → 比對撤銷事由 → 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書面檢舉並引用本條 → 同步保全自身損害證據。

Q9交易所被撤照後清算流程怎麼走?

撤銷許可後交易所進入清算,由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接手未完成交割,投資人集保股票權利不受影響。

Q10檢舉交易所違法要準備什麼證據?

設立申請文件與真實情況的對比、違法行為紀錄、相關報導或內部資料,越具體越能構成撤銷事由。

Q11撤照後我的損害怎麼求償?

蒐集個人損害證據,評估民事求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並可諮詢執業律師。

Q12證券交易法 100 條 vs 行政程序法 117 條差在哪?

行政程序法 117 是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一般規定,本條是證券領域的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撤銷(本條)廢止
發動原因設立當初即有瑕疵,如申請書虛偽記載事後情況改變或違反負擔
時間效果回溯認定許可自始不應核發原則上向後失效
本條定位證券交易法第 100 條處理的是撤銷非本條範圍
裁量性質「得」撤銷,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依個別條文規定

撤銷(本條)

發動原因
設立當初即有瑕疵,如申請書虛偽記載
時間效果
回溯認定許可自始不應核發
本條定位
證券交易法第 100 條處理的是撤銷
裁量性質
「得」撤銷,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

廢止

發動原因
事後情況改變或違反負擔
時間效果
原則上向後失效
本條定位
非本條範圍
裁量性質
依個別條文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金融商品取引所の免許取消)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거래소 허가의 취소)
中國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设立批准的撤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德國Börsengesetz (BörsG)(Börsenerlaubnis und deren Widerruf)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agrément et retrait des entreprises de marché par l'AMF)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 6, 19(registration and revocation of national securities exchange by the SEC)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570416 制定)

主管機關於特許或許可證券交易所設立後,發現其申請書或加具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或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撤銷名詞
(0570416 制定)

主管機關於特許或許可證券交易所設立後,發現其申請書或加具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或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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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100 條規定:「主管機關於特許或許可證券交易所設立後,發現其申請書或加具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或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1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10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