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Q · 證券交易法第101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77年刪除,規範併入第45條
證券交易法第101條已於民國77年刪除。原條文限制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在成為證券交易所會員時,只能以一種身分建立關係;因第45條第1項修正後已涵蓋相同規範,本條失去獨立存在必要而遭刪除。現行查詢證券商業務分業限制應參照第45條。
這條已在民國77年刪除。原條文限制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只能以一種身分與證券交易所建立關係,後因第45條第1項修正已有涵蓋而失去獨立存在必要,呈現業務分業管制的放寬軌跡。
證券交易法第10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證券商擔任證券交易所會員時的身分限制(自營商或經紀商擇一),民國77年因第45條第1項修正涵蓋而刪除。
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為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時,應以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之一種身分為限。
(刪除)
立法理由為配合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修正,本條規定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限於一種身分之限制,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為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時,應以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之一種身分為限。
為配合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修正,本條規定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限於一種身分之限制,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