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02 條(指導、監督與管理)
證券交易所業務之指導、監督及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02 條授權金管會以命令訂定證券交易所業務指導、監督及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事項。
Q · 證券交易所的管理規則是誰訂的?
依證券交易法第 102 條,證券交易所的業務指導、監督,以及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的管理事項,都由主管機關(金管會)以命令定之。也就是說,這些規則的法源不是寫在法律條文裡,而是金管會依本條授權發布的行政命令,金管會不必經立法院修法即可調整內容,但仍受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拘束。
白話解讀
證券交易所看起來是獨立運作的機構,但這條把底牌翻開了:交易所的業務怎麼做、負責人怎麼管、業務人員的資格和行為規範,全部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換句話說,金管會隨時可以發布新的管理規則,不需要走立法院修法程序。交易所的自主空間,比外界想像的小很多。這是一張空白支票式的授權條款:法律只說了「金管會可以管」,至於管什麼、管多深,全部留給金管會自己決定。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02 條為授權條款,將證券交易所的業務指導、監督,以及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事項,全面委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其性質屬空白授權,法律僅劃定授權範圍,具體規範密度由主管機關於授權範圍內裁量填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金管會依這條發布了哪些重要的管理命令?▾
金管會依本條授權發布多項管理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涵蓋負責人資格條件、業務人員的登記與管理、利益衝突迴避等事項。這些命令會隨政策方向調整,查詢最新版本可到金管會證期局網站的法令查詢區塊。
Q2交易所可以自己訂規則嗎?還是都要聽金管會的?▾
交易所可以制定自己的營業規則和章則,但這些規則必須報經金管會核准或備查(證券交易法第178-1條參照)。本條賦予金管會對交易所業務和人員的全面指導監督權,交易所的自訂規則不能牴觸金管會的命令。
Q3以命令定之 是什麼意思?▾
指規範內容寫在主管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裡,而不是法律條文。金管會調整這些規則不必經立法院修法,但仍受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拘束,不得逾越母法授權範圍。
Q4證券交易法第 102 條是什麼?▾
授權條款,把交易所業務監督與負責人、業務人員管理委由金管會以命令訂定,是交易所監理的空白授權總開關。
Q5什麼是授權命令(法規命令)?▾
立法者在法律中明定授權範圍,由主管機關訂定具體規範內容的行政命令,效力次於法律但高於職權命令。
Q6證券交易所的主管機關是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對交易所業務、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有指導、監督及管理權。
Q7怎麼查金管會依本條發布的管理命令?▾
到金管會證期局網站法令查詢區,或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交易所負責人、業務人員相關管理辦法的現行版本。
Q8交易所或券商的某項要求要怎麼確認有沒有法源?▾
比對該要求是源自金管會命令、交易所經核准的營業規則,還是公司自加內規,三者拘束力不同。
Q9證券業務人員資格不符怎麼辦?▾
依金管會依本條發布的管理命令補正資格或重新登記,標準會隨政策調整,須追蹤最新命令版本。
Q10對金管會的管理命令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受處分者可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並於訴訟中附帶爭執命令適用的合法性與是否逾越授權範圍。
Q11法律 vs 行政命令 效力差在哪?▾
法律須立法院三讀、效力最高;行政命令依授權發布、受母法拘束,金管會發布即可不必修法。
Q12證交法 102 條 vs 交易所自訂營業細則 差在哪?▾
102 條授權的是金管會命令,效力及於交易所;交易所自訂細則須報核且不得牴觸金管會命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法律(證交法本文) | 授權命令(金管會) | 交易所自訂規則 |
|---|---|---|---|
| 法源層級 | 立法院三讀,效力最高 | 依本條授權發布,受母法拘束 | 報金管會核准/備查後生效 |
| 變動程序 | 須修法 | 金管會發布即可,毋須修法 | 交易所擬訂並送核 |
| 拘束對象 | 全體 | 交易所、負責人、業務人員 | 會員與使用人 |
| 救濟方式 | 釋憲 | 訴願、行政訴訟(附帶審查命令合法性) | 契約/行政爭訟視性質而定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