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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證券交易法102指導、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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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業務之指導、監督及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02 條授權金管會以命令訂定證券交易所業務指導、監督及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事項。

Q · 證券交易所的管理規則是誰訂的?

金管會。證交法 102 條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管理事項

依證券交易法第 102 條,證券交易所的業務指導、監督,以及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的管理事項,都由主管機關(金管會)以命令定之。也就是說,這些規則的法源不是寫在法律條文裡,而是金管會依本條授權發布的行政命令,金管會不必經立法院修法即可調整內容,但仍受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拘束。

白話解讀

證券交易所看起來是獨立運作的機構,但這條把底牌翻開了:交易所的業務怎麼做、負責人怎麼管、業務人員的資格和行為規範,全部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換句話說,金管會隨時可以發布新的管理規則,不需要走立法院修法程序。交易所的自主空間,比外界想像的小很多。這是一張空白支票式的授權條款:法律只說了「金管會可以管」,至於管什麼、管多深,全部留給金管會自己決定。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02 條為授權條款,將證券交易所的業務指導、監督,以及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事項,全面委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其性質屬空白授權,法律僅劃定授權範圍,具體規範密度由主管機關於授權範圍內裁量填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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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金管會依這條發布了哪些重要的管理命令?

金管會依本條授權發布多項管理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涵蓋負責人資格條件、業務人員的登記與管理、利益衝突迴避等事項。這些命令會隨政策方向調整,查詢最新版本可到金管會證期局網站的法令查詢區塊。

Q2交易所可以自己訂規則嗎?還是都要聽金管會的?

交易所可以制定自己的營業規則和章則,但這些規則必須報經金管會核准或備查(證券交易法第178-1條參照)。本條賦予金管會對交易所業務和人員的全面指導監督權,交易所的自訂規則不能牴觸金管會的命令。

Q3以命令定之 是什麼意思?

指規範內容寫在主管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裡,而不是法律條文。金管會調整這些規則不必經立法院修法,但仍受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拘束,不得逾越母法授權範圍。

Q4證券交易法第 102 條是什麼?

授權條款,把交易所業務監督與負責人、業務人員管理委由金管會以命令訂定,是交易所監理的空白授權總開關。

Q5什麼是授權命令(法規命令)?

立法者在法律中明定授權範圍,由主管機關訂定具體規範內容的行政命令,效力次於法律但高於職權命令。

Q6證券交易所的主管機關是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對交易所業務、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有指導、監督及管理權。

Q7怎麼查金管會依本條發布的管理命令?

到金管會證期局網站法令查詢區,或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交易所負責人、業務人員相關管理辦法的現行版本。

Q8交易所或券商的某項要求要怎麼確認有沒有法源?

比對該要求是源自金管會命令、交易所經核准的營業規則,還是公司自加內規,三者拘束力不同。

Q9證券業務人員資格不符怎麼辦?

依金管會依本條發布的管理命令補正資格或重新登記,標準會隨政策調整,須追蹤最新命令版本。

Q10對金管會的管理命令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受處分者可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並於訴訟中附帶爭執命令適用的合法性與是否逾越授權範圍。

Q11法律 vs 行政命令 效力差在哪?

法律須立法院三讀、效力最高;行政命令依授權發布、受母法拘束,金管會發布即可不必修法。

Q12證交法 102 條 vs 交易所自訂營業細則 差在哪?

102 條授權的是金管會命令,效力及於交易所;交易所自訂細則須報核且不得牴觸金管會命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法律(證交法本文)授權命令(金管會)交易所自訂規則
法源層級立法院三讀,效力最高依本條授權發布,受母法拘束報金管會核准/備查後生效
變動程序須修法金管會發布即可,毋須修法交易所擬訂並送核
拘束對象全體交易所、負責人、業務人員會員與使用人
救濟方式釋憲訴願、行政訴訟(附帶審查命令合法性)契約/行政爭訟視性質而定

法律(證交法本文)

法源層級
立法院三讀,效力最高
變動程序
須修法
拘束對象
全體
救濟方式
釋憲

授權命令(金管會)

法源層級
依本條授權發布,受母法拘束
變動程序
金管會發布即可,毋須修法
拘束對象
交易所、負責人、業務人員
救濟方式
訴願、行政訴訟(附帶審查命令合法性)

交易所自訂規則

法源層級
報金管會核准/備查後生效
變動程序
交易所擬訂並送核
拘束對象
會員與使用人
救濟方式
契約/行政爭訟視性質而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金融商品取引所の監督・業務規制を内閣総理大臣/金融庁に委任)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거래소 감독·업무 규제를 금융위원회에 위임)
中國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德國Börsengesetz(BörsG)/ WpHG(Börsenaufsicht)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régulation des marchés par l'AMF)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6, §19(SEC oversight of national securities exchanges as SRO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570416 制定)

證券交易所業務之指導、監督及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0570416 制定)

證券交易所業務之指導、監督及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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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102 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業務之指導、監督及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1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10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