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03 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性質與會員資格)
- 1.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之規定。
- 2.前項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以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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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03條規定,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會員限於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
Q · 證券交易所一定是公司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103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法律性質不是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社團法人規定。其會員限於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目前臺灣的證券交易所實務上採公司制,但本條保留了會員制的完整法律框架,採用何種形態屬政策選擇而非法律限制。
白話解讀
多數人理所當然地認為證券交易所是一間以賺錢為目的的公司。這條打破了這個預設:法律明確規定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它的法律性質不是公司,是社團法人,適用民法關於社團法人的規定。會員資格也不是誰想加入都可以,限定只有證券自營商和證券經紀商才能成為會員。這種設計的邏輯是:交易所的功能是提供一個公平的交易場所,不是自己從中牟利。會員制交易所的收入用於維持營運,不是分配給股東。目前台灣的臺灣證券交易所是公司制而非會員制,但法律保留了這個選項。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03條為證券交易所組織形態的基礎規範: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定性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社團法人之規定,且其會員資格限於證券自營商與證券經紀商,確立交易所得以非營利組織形態存在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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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台灣為什麼選公司制不選會員制?▾
台灣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就採用公司制,由政府主導設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的優點是資本籌措較容易、治理結構較明確;會員制則讓會員有更大的治理參與權。國際趨勢上,許多原本的會員制交易所也已轉型為公司制。雖然台灣實務上只有公司制交易所,但法律保留了會員制的完整框架。
Q2會員制交易所適用民法的哪些規定?▾
本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民法之規定」,指民法關於社團法人的規定(民法第45條以下),包括社員大會、董事、監察人的設置與運作。但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本法。解釋會員制交易所治理規則時,應先查證券交易法第103條以下專章,再回頭適用民法補充。
Q3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什麼?▾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形態的證券交易所,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社團法人規定,會員限於券商。
Q4會員制與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差在哪?▾
會員制是社團法人、券商為有治理權的成員;公司制是股份有限公司、券商僅為契約使用者。
Q5什麼叫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依民法成立、不以分配利潤為目的、由社員組成的法人,收入用於維持組織運作而非分紅。
Q6會員制交易所跟農會漁會法律性質一樣嗎?▾
在「非營利社團法人」這點上相似,都是會員組成、服務會員利益,但證交所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專章。
Q7會員制交易所要怎麼設立?▾
依本法須經主管機關金管會特許或許可(第93條),符合設置標準後設立並適用社團法人運作規範。
Q8怎麼判斷一間交易所是會員制還是公司制?▾
看其組織登記為社團法人(會員制)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以及成員是會員還是股東。
Q9會員制交易所的收入怎麼運用?▾
向會員收取的費用用於維持交易場所營運,不得作為利潤分配給出資者。
Q10成為會員制交易所會員要具備什麼資格?▾
限於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須先取得證券商營業資格,其他主體不得加入。
Q11會員制交易所 vs 公司制交易所哪個對券商有利?▾
會員制下券商有治理參與權;公司制下券商是使用者,治理由股東主導,視券商定位而定。
Q12證券交易法 vs 民法在會員制交易所怎麼適用?▾
證券交易法專章優先適用,本法未規定者才適用民法社團法人規定補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
|---|---|---|
| 法律性質 |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適用民法社團法人規定) | 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 |
| 組成主體 | 會員(限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 | 股東 |
| 與券商關係 | 券商為交易所成員,享治理參與權 | 券商為使用者,屬契約關係 |
| 營利目的 | 非以營利為目的,收入用於維持營運 | 得追求利潤並分配予股東 |
| 臺灣現況 | 法律保留但實務未採用 | 臺灣證券交易所採此形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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