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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證券交易法103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性質與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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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為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之規定。
  2. 2.前項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以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03條規定,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會員限於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

Q · 證券交易所一定是公司嗎?

不一定,法律保留會員制非營利社團法人選項

依證券交易法第103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法律性質不是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社團法人規定。其會員限於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目前臺灣的證券交易所實務上採公司制,但本條保留了會員制的完整法律框架,採用何種形態屬政策選擇而非法律限制。

白話解讀

多數人理所當然地認為證券交易所是一間以賺錢為目的的公司。這條打破了這個預設:法律明確規定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它的法律性質不是公司,是社團法人,適用民法關於社團法人的規定。會員資格也不是誰想加入都可以,限定只有證券自營商和證券經紀商才能成為會員。這種設計的邏輯是:交易所的功能是提供一個公平的交易場所,不是自己從中牟利。會員制交易所的收入用於維持營運,不是分配給股東。目前台灣的臺灣證券交易所是公司制而非會員制,但法律保留了這個選項。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03條為證券交易所組織形態的基礎規範: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定性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社團法人之規定,且其會員資格限於證券自營商與證券經紀商,確立交易所得以非營利組織形態存在的法律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台灣為什麼選公司制不選會員制?

台灣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就採用公司制,由政府主導設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的優點是資本籌措較容易、治理結構較明確;會員制則讓會員有更大的治理參與權。國際趨勢上,許多原本的會員制交易所也已轉型為公司制。雖然台灣實務上只有公司制交易所,但法律保留了會員制的完整框架。

Q2會員制交易所適用民法的哪些規定?

本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民法之規定」,指民法關於社團法人的規定(民法第45條以下),包括社員大會、董事、監察人的設置與運作。但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本法。解釋會員制交易所治理規則時,應先查證券交易法第103條以下專章,再回頭適用民法補充。

Q3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什麼?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形態的證券交易所,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社團法人規定,會員限於券商。

Q4會員制與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差在哪?

會員制是社團法人、券商為有治理權的成員;公司制是股份有限公司、券商僅為契約使用者。

Q5什麼叫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依民法成立、不以分配利潤為目的、由社員組成的法人,收入用於維持組織運作而非分紅。

Q6會員制交易所跟農會漁會法律性質一樣嗎?

在「非營利社團法人」這點上相似,都是會員組成、服務會員利益,但證交所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專章。

Q7會員制交易所要怎麼設立?

依本法須經主管機關金管會特許或許可(第93條),符合設置標準後設立並適用社團法人運作規範。

Q8怎麼判斷一間交易所是會員制還是公司制?

看其組織登記為社團法人(會員制)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以及成員是會員還是股東。

Q9會員制交易所的收入怎麼運用?

向會員收取的費用用於維持交易場所營運,不得作為利潤分配給出資者。

Q10成為會員制交易所會員要具備什麼資格?

限於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須先取得證券商營業資格,其他主體不得加入。

Q11會員制交易所 vs 公司制交易所哪個對券商有利?

會員制下券商有治理參與權;公司制下券商是使用者,治理由股東主導,視券商定位而定。

Q12證券交易法 vs 民法在會員制交易所怎麼適用?

證券交易法專章優先適用,本法未規定者才適用民法社團法人規定補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法律性質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適用民法社團法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
組成主體會員(限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股東
與券商關係券商為交易所成員,享治理參與權券商為使用者,屬契約關係
營利目的非以營利為目的,收入用於維持營運得追求利潤並分配予股東
臺灣現況法律保留但實務未採用臺灣證券交易所採此形態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法律性質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適用民法社團法人規定)
組成主體
會員(限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
與券商關係
券商為交易所成員,享治理參與權
營利目的
非以營利為目的,收入用於維持營運
臺灣現況
法律保留但實務未採用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法律性質
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
組成主體
股東
與券商關係
券商為使用者,屬契約關係
營利目的
得追求利潤並分配予股東
臺灣現況
臺灣證券交易所採此形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会員金融商品取引所制度)
德國Börsengesetz (BörsG) – 交易所組織與會員規範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6(national securities exchange / member organiz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570416 制定)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之規定。   前項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以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為限。

  • 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民法法規
(0570416 制定)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之規定。   前項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以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為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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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103 條規定:「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之規定。前項證券交易所之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1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10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