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07 條(退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員得依章程之規定請求退會,亦得因左列事由之一而退會: 一、會員資格之喪失。 二、會員公司之解散或撤銷。 三、會員之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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