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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10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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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06 條已於民國 89 年刪除,原限制證券交易所會員兼任,為配合市場國際化而廢止。

Q · 證券交易法第 106 條還有效嗎?

證券交易法第 106 條已於民國 89 年(2000 年)刪除,現行法無此條文。原條文限制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不得兼任其他證券交易所會員或簽訂市場使用契約;為配合證券市場國際化、開放本國證券商成為國外證券交易所會員之政策而廢止。引用本條的舊判決或文獻,須對照當時版本理解。

白話解讀

這條已在民國89年刪除。原條文禁止會員兼任其他證券交易所會員或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市場使用契約,為配合證券市場國際化,讓證券商可成為國外證券交易所會員而廢止。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06 條原為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會員資格兼任限制規定,民國 57 年制定、89 年刪除,屬已廢止之組織性條文,現行法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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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券交易法第 106 條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 89 年(2000 年)刪除,現行法無此條文。原條文限制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會員兼任,為配合證券市場國際化而廢止。

Q2證券交易法第 106 條是什麼?

原為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兼任限制規定,已於民國 89 年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

Q3證交法 106 條為什麼被刪除?

為配合證券市場國際化,開放本國證券商成為國外證券交易所會員,故廢止原本的兼任禁止。

Q4怎麼查證交法 106 條的舊版內容?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的『沿革』頁,調閱民國 89 年刪除前的歷史版本即可看到原條文。

Q5證交法 106 條刪除後,會員兼任由哪條管?

現行兼任限制散見於第 103、126 條等;106 條原規範已隨市場開放廢止,不再有對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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