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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06 條已於民國 89 年刪除,原限制證券交易所會員兼任,為配合市場國際化而廢止。
Q · 證券交易法第 106 條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 89 年刪除
證券交易法第 106 條已於民國 89 年(2000 年)刪除,現行法無此條文。原條文限制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不得兼任其他證券交易所會員或簽訂市場使用契約;為配合證券市場國際化、開放本國證券商成為國外證券交易所會員之政策而廢止。引用本條的舊判決或文獻,須對照當時版本理解。
這條已在民國89年刪除。原條文禁止會員兼任其他證券交易所會員或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市場使用契約,為配合證券市場國際化,讓證券商可成為國外證券交易所會員而廢止。
證券交易法第 106 條原為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會員資格兼任限制規定,民國 57 年制定、89 年刪除,屬已廢止之組織性條文,現行法不再適用。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 89 年(2000 年)刪除,現行法無此條文。原條文限制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會員兼任,為配合證券市場國際化而廢止。
原為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兼任限制規定,已於民國 89 年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
為配合證券市場國際化,開放本國證券商成為國外證券交易所會員,故廢止原本的兼任禁止。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的『沿革』頁,調閱民國 89 年刪除前的歷史版本即可看到原條文。
現行兼任限制散見於第 103、126 條等;106 條原規範已隨市場開放廢止,不再有對應禁止。
會員不得兼為其他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與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訂立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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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國際化政策,使證券商可成為國外證券交易所之會員,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會員不得兼為其他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與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訂立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國際化政策,使證券商可成為國外證券交易所之會員,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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