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05 條(章程規定)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其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場所。 四、關於會員資格之事項。 五、關於會員名額之事項。 六、關於會員紀律之事項。 七、關於會員出資之事項。 八、關於會員請求退會之事項。 九、關於董事、監事之事項。 十、關於會議之事項。 十一、關於會員存置交割清算基金之事項。 十二、關於會員經費之分擔事項。 十三、關於業務之執行事項。 十四、關於解散時賸餘財產之處分事項。 十五、關於會計事項。 十六、公告之方法。 十七、關於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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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05條規定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章程應記載十七項法定事項,涵蓋組織目的、會員管理與交割清算基金等資金安全機制。
Q ·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章程一定要寫哪些東西?
依證券交易法第105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章程須記載十七項法定事項,包括目的、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會員資格與名額、會員紀律、出資、退會、董監事、會議、交割清算基金、經費分擔、業務執行、解散時賸餘財產處分、會計、公告方法,以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少寫一項,設立許可審查階段就會被要求補正。
白話解讀
一家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章程就是它的憲法。這條列出了十七項必須寫進章程的事項,從組織目的、會員資格、出資義務,到交割結算基金、解散時財產怎麼分,一項都不能漏。為什麼法律要管到這麼細?因為證券交易所不是一般的社團,它處理的是全國投資人的交易撮合和資金清算。章程如果有漏洞,倒楣的不是會員自己,是透過這個交易所買賣股票的每一個散戶。第十一款的「交割清算基金」特別值得注意:這筆錢是會員券商預繳的保證金,萬一某個會員違約無法完成交割,靠這筆基金先墊付,確保你的股票交易不會因為對手方倒閉而泡湯。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05條為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章程強制記載規範,列舉十七項法定必載事項,從組織目的、會員資格與紀律,到交割清算基金、解散時賸餘財產處分,目的在確保交易所治理結構與資金安全機制不因會員自治而被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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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章程漏掉某一項法定記載事項會怎樣?▾
主管機關在審查設立許可時就會退件要求補正。如果漏掉的事項是在設立後才發現的,可能導致該章程條款的效力產生疑義,但不會直接導致交易所解散,通常是限期補正。實務上主管機關審查嚴格,真正的風險是章程「有寫但寫得模糊」。
Q2交割結算基金跟投資人保護基金是同一個東西嗎?▾
不是。交割結算基金(第108條)是會員券商繳的,用途是會員違約時確保交割完成;投資人保護基金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用途是券商倒閉時賠償投資人。兩者繳納者、管理者、啟動條件完全不同。
Q3證券交易法105條規定章程要寫哪些事項?▾
共十七項,從目的、名稱、會員資格名額、紀律、出資退會,到交割清算基金、經費分擔、解散財產處分與會計。
Q4什麼是交割清算基金?▾
會員券商預繳的保證金,會員違約無法完成交割時靠這筆基金先墊付,確保交易不因對手方倒閉而泡湯。
Q5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什麼?▾
以會員自治為基礎的社團法人型態交易所,相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的公司制交易所。
Q6章程第十四款解散時賸餘財產處分指什麼?▾
交易所收攤清算後剩餘資產的歸屬規則,章程未先約定容易在清算時引爆爭議。
Q7入會前怎麼審查交易所章程?▾
核對前三款身分資訊 → 逐項看會員管理條款 → 重點審查交割清算基金與經費分擔 → 確認解散退場機制。
Q8章程漏寫法定事項怎麼補救?▾
主管機關審查設立許可時退件要求限期補正,補正完成即可,不會直接導致解散。
Q9怎麼分辨會員制和公司制交易所章程依據?▾
會員制依第105條十七項記載事項,公司制依第125條準用公司法的章程規定。
Q10章程修改要走什麼程序?▾
通常需會員大會特別決議,門檻高於普通決議,所以初始版本越完整後續修改成本越低。
Q11會員制 vs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差在哪?▾
會員制是社團法人會員自治、靠交割清算基金保障;公司制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TWSE 即採此制。
Q12交割清算基金 vs 投資人保護基金差在哪?▾
前者是會員繳的、保障交割完成(第一道防線);後者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券商倒閉才賠投資人(第二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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