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僱用業務人員應具備之條件及解除職務,準用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23 條規定,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僱用業務人員的資格條件與解除職務事由,準用同法第 54 條與第 56 條之規定。
Q · 交易所僱用業務人員可以自己決定資格嗎?
不行,準用證交法 54 與 56 條
依證券交易法第 123 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僱用業務人員的資格條件準用第 54 條,應予解除職務的事由則準用第 56 條。換言之,誰能進來、誰必須離開,法律已設定底線,交易所不能單憑管理裁量自行放寬或保留不合格人員。
證券交易所不只是一個讓股票撮合成交的場所,它本身也是一個組織,需要僱人來執行日常業務。但這些業務人員不是隨便找誰都行。這條規定會員制交易所僱用業務人員時,必須準用第 54 條(業務人員的資格條件)和第 56 條(應予解除職務的情形)。第 54 條管的是入門資格:你要有什麼證照、什麼經歷才能做這份工作。第 56 條管的是退場機制:犯了什麼錯必須被開除,不是交易所自己決定要不要處分的問題。這兩條加在一起,建立了一個「進得來、出得去」的人事篩選網。目的很明確:接觸市場核心運作的人,資格必須受到管控。
證券交易法第 123 條為準用性規範,規定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僱用業務人員時,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準用第 54 條,應予解除職務之法定事由準用第 56 條,使交易所業務人員的進用門檻與退場機制,與證券商業務人員受同一套法定資格管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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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第 56 條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違反證券法令受處分、受破產宣告未復權等法定事由。這些事由一旦成立,交易所沒有裁量空間,必須解除職務。內行人提示:「應予解除職務」是法律義務,交易所如果明知法定事由存在卻不解除,本身也會面臨主管機關的處分。
要看被開除的原因。如果是因為第 56 條列舉的法定事由(如違反證券法規受處分),在消極資格期間內不能被僱用;如果只是一般工作表現不佳被資遣,不影響任職資格。內行人提示:金管會有公開的裁處紀錄可查,不確定自己有無紀錄時,主動查比面試時被人事部門查到好得多。
規定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僱用業務人員的資格條件準用第 54 條、解除職務事由準用第 56 條,是交易所人事的法定門檻規範。
第 54 條管入門積極資格(證照、經歷),第 56 條管退場消極資格與法定解職事由,一個顧進、一個顧出。
就性質相近的事項比照適用其他條文,具強制力而非參考,避免重複立法。
指第 56 條列舉的禁止任職事由,例如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違反證券法令受處分、破產未復權等。
先核對準用第 54 條的積極資格,再排除準用第 56 條的消極資格事由,兩關都過才得僱用。
對照第 56 條事由清單,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詢公開裁處與處分紀錄。
交易所須依準用第 56 條解除職務,明知事由存在而不解除,交易所本身也會被主管機關處分。
投遞前先自查有無消極資格,避免走完整個面試流程才被人事部門以法定事由擋下。
一般公司是管理裁量,交易所業務人員的進用與解職部分轉為法律義務,受第 54、56 條拘束。
第 54、56 條原規範證券商業務人員,123 條透過『準用』把同一套門檻延伸到交易所業務人員。
| 比較面向 | general_company | exchange_staff |
|---|---|---|
| 人事決定性質 | 管理權,老闆原則上得自行決定僱用與解僱(不違反勞基法為限) | 部分轉為法律義務,法定事由成立時須依法進用或解職 |
| 資格門檻來源 | 公司內規自訂 | 準用證交法第 54 條法定資格條件 |
| 解職事由 | 依勞動契約與勞基法事由 | 準用證交法第 56 條法定解除職務事由,無裁量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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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僱用業務人員應具備之條件及解除職務,準用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僱用業務人員應具備之條件及解除職務,準用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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