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25條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章程須載明經紀商名額資格與存續期間,存續期間不得逾十年。
Q · 證券交易所可以永久存在嗎?
不行,公司制交易所章程存續期間最長十年
依證券交易法第125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章程除依公司法記載外,還必須載明兩件事:一是集中交易經紀商或自營商的名額與資格,二是存續期間。其中存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到期想繼續經營,必須在期滿三個月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換句話說,交易所的存在不是永久的,而是每十年接受主管機關一次全面審查才能續行。
證券交易所有保存期限。法律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章程必須寫明「存續期間」,而且上限只有十年。十年到期,要繼續經營就得在期滿三個月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換句話說,交易所的存在不是理所當然的,它需要定期接受審查才能續命。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交易所掌握了整個證券市場的核心基礎設施。如果讓它拿到一張永久通行證,主管機關就少了一個定期全面體檢的施力點。十年一審,逼著交易所每隔一段時間就要攤開帳本、治理紀錄、營運績效讓主管機關檢視。另外,章程還必須載明哪些經紀商和自營商可以在這裡交易、名額多少。這決定了誰能進場、誰被排除,是交易所最核心的准入門檻。
證券交易法第125條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章程必載事項規範,要求章程記載集中交易經紀商或自營商之名額與資格,以及存續期間;其中存續期間以十年為上限,並設有期滿三個月前申請展延的制度,構成交易所組織治理與定期審查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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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臺灣證券交易所成立於民國50年(1961年),每次存續期間屆滿都必須依本條申請延長。實務上每次都獲准延長,但制度重點不在會不會被拒,而在申請時必須接受全面審查。
交易所自己訂,但必須報主管機關核准。名額和資格寫在章程裡,修改章程需股東會特別決議加主管機關核備,並非交易所單方面能決定。
十年。依證券交易法第125條第2項,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章程之存續期間不得逾十年,期滿三個月前得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章程的必載事項:集中交易經紀商或自營商之名額資格,以及存續期間(上限十年)。
除公司法規定外,加上經紀商或自營商名額及資格、存續期間兩項法定事項。
章程所載交易所的法定存在年限,公司制交易所以十年為上限,期滿須申請展延。
公司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十年存續期間(第125條);會員制為非營利社團、依第103條以下規範。
於存續期間期滿三個月前,備齊營運與治理資料,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
法定提前期為期滿三個月前,逾期則屆滿構成解散事由。
交易所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准,非單方面可定。
存續期間屆滿是交易所解散事由之一,須依第122條進入解散程序。
一般公司多採無存續期間或自訂年限;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受第125條強制限制不得逾十年。
| 比較面向 | company_type | member_type |
|---|---|---|
| 法律性質 | 股份有限公司(營利) | 非營利社團法人 |
| 存續期間 | 章程須載明,不得逾十年(第125條) | 依會員制專章規範(第103條以下) |
| 准入規範 | 章程載明經紀商/自營商名額及資格 | 以會員資格與人數限制為核心(第104條) |
| 我國實務 | 臺灣證券交易所採此制 | 現行未採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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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章程,除依公司法規定者外,並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在交易所集中交易之經紀商或自營商之名額及資格。 二、存續期間。 前項第二款之存續期間,不得逾十年。但得視當地證券交易發展情形,於期滿三個月前,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章程,除依公司法規定者外,並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在交易所集中交易之經紀商或自營商之名額及資格。 二、存續期間。 前項第二款之存續期間,不得逾十年。但得視當地證券交易發展情形,於期滿三個月前,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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