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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125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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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章程,除依公司法規定者外,並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在交易所集中交易之經紀商或自營商之名額及資格。 二、存續期間
  2. 2.前項第二款之存續期間,不得逾十年。但得視當地證券交易發展情形,於期滿三個月前,呈請主管機關准延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25條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章程須載明經紀商名額資格與存續期間,存續期間不得逾十年。

Q · 證券交易所可以永久存在嗎?

不行,公司制交易所章程存續期間最長十年

依證券交易法第125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章程除依公司法記載外,還必須載明兩件事:一是集中交易經紀商或自營商的名額與資格,二是存續期間。其中存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到期想繼續經營,必須在期滿三個月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換句話說,交易所的存在不是永久的,而是每十年接受主管機關一次全面審查才能續行。

白話解讀

證券交易所有保存期限。法律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章程必須寫明「存續期間」,而且上限只有十年。十年到期,要繼續經營就得在期滿三個月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換句話說,交易所的存在不是理所當然的,它需要定期接受審查才能續命。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交易所掌握了整個證券市場的核心基礎設施。如果讓它拿到一張永久通行證,主管機關就少了一個定期全面體檢的施力點。十年一審,逼著交易所每隔一段時間就要攤開帳本、治理紀錄、營運績效讓主管機關檢視。另外,章程還必須載明哪些經紀商和自營商可以在這裡交易、名額多少。這決定了誰能進場、誰被排除,是交易所最核心的准入門檻。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25條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章程必載事項規範,要求章程記載集中交易經紀商或自營商之名額與資格,以及存續期間;其中存續期間以十年為上限,並設有期滿三個月前申請展延的制度,構成交易所組織治理與定期審查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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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台灣證券交易所真的有到期過嗎?

有。臺灣證券交易所成立於民國50年(1961年),每次存續期間屆滿都必須依本條申請延長。實務上每次都獲准延長,但制度重點不在會不會被拒,而在申請時必須接受全面審查。

Q2章程裡的經紀商名額是誰決定的?

交易所自己訂,但必須報主管機關核准。名額和資格寫在章程裡,修改章程需股東會特別決議加主管機關核備,並非交易所單方面能決定。

Q3證券交易所存續期間最長幾年?

十年。依證券交易法第125條第2項,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章程之存續期間不得逾十年,期滿三個月前得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

Q4證券交易法第125條在規範什麼?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章程的必載事項:集中交易經紀商或自營商之名額資格,以及存續期間(上限十年)。

Q5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章程要記載哪些事項?

除公司法規定外,加上經紀商或自營商名額及資格、存續期間兩項法定事項。

Q6什麼是交易所的存續期間?

章程所載交易所的法定存在年限,公司制交易所以十年為上限,期滿須申請展延。

Q7公司制和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差在哪?

公司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十年存續期間(第125條);會員制為非營利社團、依第103條以下規範。

Q8證券交易所存續期間怎麼申請延長?

於存續期間期滿三個月前,備齊營運與治理資料,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

Q9存續期間展延要在什麼時間提出?

法定提前期為期滿三個月前,逾期則屆滿構成解散事由。

Q10交易所章程的經紀商名額怎麼變更?

交易所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准,非單方面可定。

Q11存續期間屆滿沒申請會怎麼處理?

存續期間屆滿是交易所解散事由之一,須依第122條進入解散程序。

Q12證券交易所存續期間 vs 一般公司存續期間差在哪?

一般公司多採無存續期間或自訂年限;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受第125條強制限制不得逾十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mpany_typemember_type
法律性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非營利社團法人
存續期間章程須載明,不得逾十年(第125條)依會員制專章規範(第103條以下)
准入規範章程載明經紀商/自營商名額及資格以會員資格與人數限制為核心(第104條)
我國實務臺灣證券交易所採此制現行未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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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
股份有限公司(營利)
存續期間
章程須載明,不得逾十年(第125條)
准入規範
章程載明經紀商/自營商名額及資格
我國實務
臺灣證券交易所採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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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
非營利社團法人
存續期間
依會員制專章規範(第103條以下)
准入規範
以會員資格與人數限制為核心(第104條)
我國實務
現行未採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6(15 U.S.C. §78f)— 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之登記與組織規範(最接近之功能對照,非存續期間之直接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570416 制定)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章程,除依公司法規定者外,並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在交易所集中交易之經紀商或自營商之名額及資格。   二、存續期間。   前項第二款之存續期間,不得逾十年。但得視當地證券交易發展情形,於期滿三個月前,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 公司法法規
  • 存續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570416 制定)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章程,除依公司法規定者外,並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在交易所集中交易之經紀商或自營商之名額及資格。   二、存續期間。   前項第二款之存續期間,不得逾十年。但得視當地證券交易發展情形,於期滿三個月前,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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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125 條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章程,除依公司法規定者外,並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在交易所集中交易之經紀商或自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1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1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