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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125 條(章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章程,除依公司法規定者外,並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在交易所集中交易之經紀商或自營商之名額及資格。 二、存續期間
  2. 前項第二款之存續期間,不得逾十年。但得視當地證券交易發展情形,於期滿三個月前,呈請主管機關准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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