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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126 條(證券商及其股東或經理人兼任之禁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僱人不得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
  2.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股東之有關專家任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3. 前項之非股東董事、監察人之選任標準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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