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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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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於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後,始得於證券交易所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42條規定,有價證券須在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訂立上市契約後,才能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

Q · 公司股票什麼時候才能在集中市場買賣?

簽訂上市契約後才行,審查通過不算

依證券交易法第142條,發行人公開發行的有價證券,必須在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訂立「上市契約」之後,才能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在契約簽訂前,即使公司已公開發行、即使上市審查已通過,股票仍只能在未上市盤商之間流通,不受集中市場的價格透明與交割結算保障。2010年修法後,上市契約由「核准」改為「備查」,本質回歸發行人與證交所間的私法行為。

白話解讀

沒有上市契約,就沒有交易。這條設下的門檻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它真正的力量在於它劃出了一條清晰的分界線:一家公司的股票什麼時候從「不能在集中市場買賣的東西」變成「可以被幾十萬人自由交易的商品」。答案不是公司夠大、不是獲利夠好、也不是主管機關點頭,而是那份上市契約正式簽訂的那一刻。在那之前,就算這家公司已經公開發行、已經有投資人持股,股票也不能進集中交易市場。這條保護的不只是市場秩序,更是每一個投資人的基本預期:你在集中市場買到的每一張股票,背後都有一份經過審查的上市契約在撐著。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42條為證券上市的前提性規範,確立有價證券須在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訂立上市契約後,始得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本條將「公開發行」與「上市交易」明確分界,並在2010年修法後使上市契約定性為發行人與證交所之間的私法契約行為,主管機關退居監督地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說「已經送件申請上市」,我現在買它的股票安全嗎?

送件不等於上市。從送件到簽約之間還有證交所的實質審查,審查可能不通過。在上市契約簽訂前,股票不能在集中市場交易,你只能透過未上市管道買賣,這些管道沒有集中市場的價格透明度和交割保障。真正要看的是證交所董事會通過上市案的日期,以及之後的上市契約簽約日。

Q2上市跟上櫃差在哪?

上市是在證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本條規範範圍),上櫃是在櫃檯買賣中心的店頭市場交易。兩者的門檻、監管強度、流動性都不同。上櫃轉上市時,公司需要從跟櫃買中心的契約關係轉換到跟證交所的上市契約關係,這個轉換期間的法律狀態經常被忽略。

Q3證券交易法第142條是什麼?

規定有價證券須在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訂立上市契約後,才能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是上市交易的前提門檻。

Q4上市契約是什麼?

發行人與證交所訂立、約定上市條件與持續性揭露義務的私法契約,是股票進集中市場的入場券兼遊戲規則。

Q5什麼叫備查制?

2010年修法後上市契約由主管機關核准改為備查,代表上市本質是發行人與證交所間私法行為,非行政許可。

Q6上市和公開發行差在哪?

公開發行是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可對外募集;上市是與證交所簽約、可在集中市場交易。對象與效果都不同。

Q7怎麼查一檔股票是否已合法上市?

查公開資訊觀測站確認公開發行→確認證交所通過上市案→查上市契約簽訂日→確認集中市場掛牌。

Q8公司要怎麼完成上市?

達門檻後向證交所申請→通過實質審查→與證交所訂立上市契約→主管機關備查→集中市場掛牌。

Q9怎麼確認新聞說的「即將上市」是真的?

別看「預計上市日」,要查證交所董事會通過上市案的日期與上市契約簽約日,只有簽約後才有制度保障。

Q10上市後公司要持續做什麼?

依上市契約承擔財報揭露、內部人持股申報、重大訊息公告等持續性義務,違反可能導致終止上市。

Q11上市 vs 上櫃差在哪?

上市在證交所集中市場(本條)、上櫃在櫃買中心店頭市場,門檻、監管強度與流動性都不同。

Q12上市 vs 興櫃差在哪?

興櫃是上市櫃前的登錄交易階段,交割保障與資訊透明度低於上市,常作為上市的前置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上市上櫃興櫃未上市
交易場所證券交易所集中市場櫃買中心店頭市場興櫃市場盤商/私人轉讓
法律契約與證交所訂上市契約(本條)與櫃買中心契約登錄契約無制度性契約
交割保障有(集中結算)有限
資訊透明最高(持續揭露義務)

上市

交易場所
證券交易所集中市場
法律契約
與證交所訂上市契約(本條)
交割保障
有(集中結算)
資訊透明
最高(持續揭露義務)

上櫃

交易場所
櫃買中心店頭市場
法律契約
與櫃買中心契約
交割保障
資訊透明

興櫃

交易場所
興櫃市場
法律契約
登錄契約
交割保障
有限
資訊透明

未上市

交易場所
盤商/私人轉讓
法律契約
無制度性契約
交割保障
資訊透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取引所上場規程(上場契約制度,制度對應而非單一條文)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거래소 상장규정(상장계약,制度對應)
中國证券法(2019)证券上市制度(申请上市须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协议)
德國Börsengesetz (BörsG):證券交易所交易許可(Zulassung zum Börsenhandel)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受規範市場交易許可(admission aux négociations sur un marché réglementé)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12(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上市登記)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570416 制定)

發行人發行之有價證券,非於其上市契約經前條之核准,不得於證券交易所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

(1001212 修正)

發行人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於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後,始得於證券交易所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

立法理由配合第一百四十一條將證券交易所與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訂立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修正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爰將本條修正為發行人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於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後,方得於證券交易所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

(0570416 制定)

發行人發行之有價證券,非於其上市契約經前條之核准,不得於證券交易所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

(1001212 修正)

配合第一百四十一條將證券交易所與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訂立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修正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爰將本條修正為發行人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於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後,方得於證券交易所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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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規定:「發行人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於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後,始得於證券交易所之有價證券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