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74-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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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2已於民國106年刪除,原本連結證券犯罪與洗錢防制法的功能,已由擴張後的洗錢防制法第3條直接涵蓋。
Q · 證交法第174條之2還在嗎?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2已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刪除。原條文將證交法第171條、第174條的證券重大犯罪列為洗錢防制法的「重大犯罪」。105年12月洗錢防制法第3條修法後,把所有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都納入「特定犯罪」,證交法這些重罪自然全部涵蓋,列舉式的本條因而失去存在必要,立法者依法律經濟原則予以刪除。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刪除。原條文規定證交法第171條、第174條特定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立法意旨在確保證券重大犯罪所得可被洗錢防制體系處理。但105年12月洗錢防制法第3條大幅修法,將所有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的罪都納入「特定犯罪」範圍,證交法的這些重罪自然全部涵蓋在內,本條的列舉式規定失去存在必要,立法者依法律經濟原則予以刪除。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2為已刪除之轉介性條文,原功能在將證交法重大證券犯罪連結至洗錢防制法之適用範圍;於洗錢防制法第3條全面擴張「特定犯罪」後失其必要,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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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交法第174條之2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刪除。原本連結證券犯罪與洗錢防制法的功能,已由洗錢防制法第3條擴張後的概括規定直接涵蓋。
Q2為什麼第174條之2會被刪除?▾
105年洗錢防制法第3條把所有最輕本刑六月以上之罪納入特定犯罪,證交法重罪自動涵蓋,列舉式的本條失其必要,依法律經濟原則刪除。
Q3刪除後證券犯罪還受洗錢防制規範嗎?▾
仍受規範。刪除不是除罪,而是改由洗錢防制法第3條概括認定,規範密度未降低反而擴大。
Q4證交法第174條之2是什麼?▾
一條已刪除的轉介條文,原本把證券重大犯罪連結到洗錢防制法的適用範圍。
Q5第174條之2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106年12月29日刪除,民國94年增訂,存在約12年。
Q6什麼叫洗錢防制法的『特定犯罪』?▾
構成洗錢前置的犯罪。105年修法後改採『最輕本刑六月以上之罪』概括認定,不再逐條列舉。
Q7刪除這條的法律經濟原則是什麼?▾
上位概括規範已涵蓋的情形,就刪掉重複的列舉條文,維持法體系精簡。
Q8現在要查證券犯罪的洗錢規範看哪裡?▾
看洗錢防制法第3條的特定犯罪定義,搭配證交法第171、174條的罪名。
Q9在法規資料庫怎麼確認這條已刪除?▾
全國法規資料庫保留條號174-2但內容顯示(刪除),並可查修法沿革確認106年刪除。
Q10怎麼判斷一條證券犯罪是否屬洗錢特定犯罪?▾
看該罪最輕本刑是否達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達到即屬特定犯罪。
Q11引用舊判決提到174條之2怎麼處理?▾
舊判決引用仍具歷史效力,但現行案件應改援洗錢防制法第3條,注意行為時法律。
Q12條文刪除 vs 條文修正差在哪?▾
修正是改內容保留條號功能;刪除是整條移除,本條屬後者,功能由他法吸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內容 |
|---|---|
| 刪除前(民國94-106年) | 證交法第171、174條犯罪以列舉方式適用洗錢防制法 |
| 刪除後(現行) | 洗錢防制法第3條以『最輕本刑六月以上之罪』概括涵蓋,證交法重罪自動納入,無需個別列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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