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2已於民國106年刪除,原本連結證券犯罪與洗錢防制法的功能,已由擴張後的洗錢防制法第3條直接涵蓋。
Q · 證交法第174條之2還在嗎?
已刪除,相關證券犯罪改由洗錢防制法直接涵蓋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2已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刪除。原條文將證交法第171條、第174條的證券重大犯罪列為洗錢防制法的「重大犯罪」。105年12月洗錢防制法第3條修法後,把所有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都納入「特定犯罪」,證交法這些重罪自然全部涵蓋,列舉式的本條因而失去存在必要,立法者依法律經濟原則予以刪除。
本條已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刪除。原條文規定證交法第171條、第174條特定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立法意旨在確保證券重大犯罪所得可被洗錢防制體系處理。但105年12月洗錢防制法第3條大幅修法,將所有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的罪都納入「特定犯罪」範圍,證交法的這些重罪自然全部涵蓋在內,本條的列舉式規定失去存在必要,立法者依法律經濟原則予以刪除。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2為已刪除之轉介性條文,原功能在將證交法重大證券犯罪連結至洗錢防制法之適用範圍;於洗錢防制法第3條全面擴張「特定犯罪」後失其必要,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刪除。
已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刪除。原本連結證券犯罪與洗錢防制法的功能,已由洗錢防制法第3條擴張後的概括規定直接涵蓋。
105年洗錢防制法第3條把所有最輕本刑六月以上之罪納入特定犯罪,證交法重罪自動涵蓋,列舉式的本條失其必要,依法律經濟原則刪除。
仍受規範。刪除不是除罪,而是改由洗錢防制法第3條概括認定,規範密度未降低反而擴大。
一條已刪除的轉介條文,原本把證券重大犯罪連結到洗錢防制法的適用範圍。
民國106年12月29日刪除,民國94年增訂,存在約12年。
構成洗錢前置的犯罪。105年修法後改採『最輕本刑六月以上之罪』概括認定,不再逐條列舉。
上位概括規範已涵蓋的情形,就刪掉重複的列舉條文,維持法體系精簡。
看洗錢防制法第3條的特定犯罪定義,搭配證交法第171、174條的罪名。
全國法規資料庫保留條號174-2但內容顯示(刪除),並可查修法沿革確認106年刪除。
看該罪最輕本刑是否達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達到即屬特定犯罪。
舊判決引用仍具歷史效力,但現行案件應改援洗錢防制法第3條,注意行為時法律。
修正是改內容保留條號功能;刪除是整條移除,本條屬後者,功能由他法吸收。
| 面向 | 內容 |
|---|---|
| 刪除前(民國94-106年) | 證交法第171、174條犯罪以列舉方式適用洗錢防制法 |
| 刪除後(現行) | 洗錢防制法第3條以『最輕本刑六月以上之罪』概括涵蓋,證交法重罪自動納入,無需個別列舉 |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第一百七十一條為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罪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均對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及投資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為防止該等犯罪行為人掩飾、隱匿因自己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爰增訂本條,將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罪,列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並適用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九項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六項適用第一項第八款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特定犯罪門檻降為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均已涵括原條文所列舉適用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之犯罪,本條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一、本條新增。 二、按第一百七十一條為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罪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均對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及投資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為防止該等犯罪行為人掩飾、隱匿因自己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爰增訂本條,將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罪,列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並適用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特定犯罪門檻降為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均已涵括原條文所列舉適用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之犯罪,本條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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