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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31 條(公開說明書之交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2.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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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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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min
10 months ago
第1項未規定交付公開說明書之主體 故解釋上應包含與發行主體密切相關的承銷商 又承銷商有收取手續費 故應擴張解釋 投資人獲得賠償的機會增
liwe
a year ago
法律相關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二項是民事責任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募集」(針對不特定人,較高度監管)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II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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