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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31 條(公開說明書之交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2.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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