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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31 條(公開說明書之交付)

  1. 1.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2. 2.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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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31條規定,募集有價證券前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違反者對善意相對人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Q · 我認購新股卻沒收到公開說明書,能求償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31條第二項,發行公司或承銷商未於繳款前交付公開說明書,致善意相對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三個要件:你是善意相對人(不知也不應知未交付)、公司未踐行交付義務、你因而受有損害。此求償基礎獨立於第32條(公開說明書內容不實),兩條路可同時主張。

白話解讀

在你真正掏錢認購股票或公司債之前,發行公司有一個法律義務:把公開說明書交到你手上。不是放在網站某個角落讓你自己找,是「交付」。這個程序聽起來像走過場,但第二項把它變成了一把有牙齒的劍:如果公司沒給你公開說明書你就付了錢,之後出了問題,公司對你的損失要負賠償責任。注意「善意之相對人」這個限定,它的意思是你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公司沒交公開說明書這件事。如果你是公司內部人或承銷團成員,本來就知道所有資訊,這條保護不了你。這條的設計邏輯很精巧:它不只懲罰不交文件的公司,更重要的是,它讓「有沒有交公開說明書」成為日後糾紛中的一條清晰的舉證紅線。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31條為有價證券募集程序的事前揭露義務規範,要求發行公司於認股人或應募人繳款前交付公開說明書,並於第二項對違反交付義務致善意相對人受損者課予損害賠償責任,構成募集發行資訊揭露的程序性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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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網路下單買股票也需要拿到公開說明書嗎?

一般上市櫃股票的二級市場買賣(在券商APP買已上市股票)不適用第31條,因為那不是「募集」。本條針對公司初次發行、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等募集行為。判斷標準:你的錢付給「公司」(募集,適用31條)還是付給「賣股票的人」(買賣,不適用)。

Q2公開說明書太厚看不完,不看會影響我的權利嗎?

不影響。法律保護的是「善意之相對人」,你沒看完不代表不善意,除非你是業內人士或明知有問題仍購買。實務上建議至少保留收到公開說明書的日期截圖,這個時間戳在日後舉證非常有用。

Q3證券交易法第31條是什麼?

規定募集有價證券前必須先交付公開說明書,違反者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是投資人事前知情權的程序保障。

Q4公開說明書是什麼?

發行公司募集證券時,向投資人揭露財務、業務與風險的法定文件,是繳款前評估投資的依據。

Q5什麼叫善意之相對人?

不知也不應知公司未交付公開說明書的投資人;公司內部人或承銷團成員本就知情,不受本條保護。

Q6第31條保護的是哪種交易?

募集行為(IPO、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不含二級市場已上市股票的一般買賣。

Q7公開說明書沒交付怎麼求償?

確認繳款前未收到 → 保全繳款與通訊紀錄 → 確認善意身分 → 依第31條第2項主張,可併行第32條。

Q8怎麼證明公司沒交付公開說明書?

提出無任何交付簽收、電子郵件已讀回執、APP下載紀錄,主張公司無法證明已踐行交付。

Q9求償金額怎麼算?

以善意相對人因未交付而受的實際損害為範圍,常與投資跌價損失連動,須證明因果關係。

Q10求償要在多久內提出?

依民法第197條,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自損害發生起十年。

Q11第31條 vs 第32條哪個有利?

31條罰未交付、32條罰內容不實,兩者責任主體與舉證不同,可同時主張,依證據強弱選主攻。

Q12第31條 vs 基金公開說明書交付差在哪?

證券募集適用證交法31條,基金銷售適用投信投顧法第8條,機制類似但法源與主管規範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31art_32
規範對象未交付公開說明書(程序義務)公開說明書內容虛偽或隱匿(內容義務)
責任主體發行公司/應交付之人發行人、負責人、簽證會計師、承銷商等連帶
舉證焦點有無交付、是否善意記載是否不實、有無因果與信賴
可否併行可與第32條同時主張可與第31條同時主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第15条(目論見書の交付)
🇰🇷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 제124조(투자설명서의 교부)
🇩🇪 德國Prospektverordnung (EU) 2017/1129 Art. 21(Veröffentlichung des Prospekts)
🇫🇷 法國Règlement Prospectus (UE) 2017/1129 art. 21
🇺🇸 美國Securities Act of 1933 § 5(b) 與 § 10(prospectus delivery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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