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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46 條(兼營買賣之區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依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兼營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者,應於每次買賣時,以書面文件區別其為自行買賣或代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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