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以經營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其業務,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其他業務或對其他事業投資。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98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專營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業務,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其他業務或對其他事業投資。
Q · 證券交易所可以投資別的公司或經營其他業務嗎?
可以,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依證券交易法第98條,證券交易所原則上只能經營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這一項本業;若要經營其他業務或對其他事業投資,必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採事前許可制而非絕對禁止。實務上交易所對集保結算所、櫃買中心等的轉投資,都經過事前審查。
證券交易所只能做一件事:提供有價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點到為止,不准跨界。想跨?可以,但要先拿到金管會的核准。這條把交易所鎖在一個非常窄的業務範圍裡,連對外投資都要事先報備。為什麼管這麼嚴?因為交易所的角色極其特殊:它是市場的裁判員,如果裁判員同時經營球隊(投資其他事業),利益衝突幾乎無法避免。你想像一下台灣證券交易所如果自己去投資某家上市公司,它在監管這家公司的交易時還能客觀嗎?這條就是防止這種結構性利益衝突。全世界的交易所監管都有類似規定,但台灣這條的限制特別嚴格:不只限制兼營其他業務,連「對其他事業投資」都要核准。
證券交易法第98條為證券交易所的業務專營限制規定,要求交易所以經營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唯一本業,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其他業務或對其他事業投資。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交易所身兼市場監管者與市場參與者的結構性利益衝突,確保市場運作的中立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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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台灣證券交易所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確實有對部分事業進行投資,例如與櫃買中心、集保結算所的股權關係,這些投資都經過金管會事前審查。重點是「事前核准」這個程序,不是「絕對禁止」。
交易所不是普通公司,它同時是市場的基礎設施提供者與自律監管者。若可自由投資上市公司或經營其他金融業務,當這些對象出現交易異常需要調查時,監管的公正性就會受質疑。限制業務範圍是確保它專心做好裁判角色。
屬持續性違法,主管機關可隨時要求改正或裁罰。依第178條可處行政罰鍰,情節重大者依第175條可處刑事罰則,並可能影響交易所的特許資格。
規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專營限制,原則只能經營集中交易市場,其他業務或投資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交易所只能經營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這一項本業,跨足其他業務或對外投資都要事前核准。
業務專營的目的是防止利益衝突,不是限制規模或市占;反壟斷是防止市場壟斷,兩者立法目的不同。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事前許可制:交易所須於行為前申請並取得核准,而非事後報備或絕對禁止。
法遵審查 → 備齊業務計畫書與利益衝突防免說明 → 向金管會申請 → 取得核准後始得辦理。
查交易所年報或主管機關公告的轉投資名單,屬公開資訊;看到與證券無關的投資就該追問核准依據。
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提供業務內容、行銷材料、交易紀錄等具體證據;如受損保留文件供求償。
依第178條處行政罰鍰,情節重大者依第175條負刑事責任,並可能影響特許資格,屬持續性違法可隨時改正裁罰。
事前許可制。交易所可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但須先取得金管會核准,差別在於有門但要敲門。
| 項目 | 是否需核准 | 法律效果 |
|---|---|---|
| 本業(集中交易市場) | 免(本業) | 得直接經營 |
| 經營其他業務 | 須主管機關核准 | 未核准擅營得依第178條罰鍰、第175條刑責 |
| 對其他事業投資 | 須主管機關核准 | 未核准投資涉違法,並可能影響特許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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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以經營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其業務,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其他業務或對其他事業投資。
證券交易所以經營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其業務,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其他業務或對其他事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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