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6-3 條」的規定,證券商在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時,需要與境內代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的約定或書面確認: 1. 證券商在金融商品存續期間,除了以英文提供商品資訊和行銷文件外,還需要另外以中文提供重要商品特性、風險屬性和商品參考價格資料等金融商品相關資訊給有中文需求的投資人。 2. 如果出現投資爭議涉及到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的責任,境內的代理人應該協助證券商處理並擔任投資爭議事件的訴訟和其他文件的送達代收人。 3. 如果境外金融商品出現會對投資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證券商應提出處理方案,并且應在事件發生後的三日內通報高資產客戶。 此外,在擔任境內代理人的證券商或本國銀行,必須遵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條的申報規定。 我目前無法提供最新的資料,建議查詢相關法規或參考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的官方網站以獲取最新的規定和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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