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機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應依第七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專用營運資金;其實收資本額,不足提撥營運資金者,應先辦理增資,始得申請兼營。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