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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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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經紀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設立與經營期貨經紀業務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商在設置期貨經紀業務部門時,應該獨立成立一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經紀業務。該部門的營業和會計事項必須獨立,不得和其他業務混淆在一起。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期貨經紀業務的獨立性和財務透明度,以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期貨經紀商經營期貨業務時,需要專門的部門來負責處理相關的業務事項,這樣可以有效管理風險,提高運作效率。同時,該部門的會計必須獨立,以確保期貨業務的財務狀況真實可信。 參考資料: -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與經營期貨經紀業務管理辦法 (金管證字第10900078501號令)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相關公告及解釋函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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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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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25 條規定:「金融機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經紀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