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於金融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準用之。
根據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26條的規定,金融機構如果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需要遵守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第八條:金融機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時,除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外,還需依照設置標準之規定。 - 期貨交易法第九條:主管機關應訂定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用以確保期貨交易市場健全運作與投資人權益之保護。 範例: 金融機構A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根據期貨交易法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核准後,金融機構A需要依照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中的要求開展相應業務,以確保期貨交易市場的正常運營以及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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