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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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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十) 。 二、營業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及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之文件。 六、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七、董事 (理事) 及監察人 (監事) 名冊。 八、董事 (理事) 及監察人 (監事) 無第四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格式同附件五) 。 九、已依第九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27條,金融機構如欲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需提交以下文件予主管機關進行許可: 1. 申請書 (格式見附件十)。 2. 營業執照影本。 3. 公司章程或類似文件。 4. 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以及未來三年的財務預測。 5.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6. 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會議紀錄。 7. 董事和監察人的名冊。 8. 董事和監察人須提供無涉及第四條規定事項之聲明文件 (格式同附件五)。 9. 提供依第九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10.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範例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以上為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27條的相關解釋,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的金融機構需依照主管機關所要求的文件提交申請。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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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27 條規定:「金融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十)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