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十) 。 二、營業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及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六、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七、董事 (理事) 及監察人 (監事) 名冊。 八、董事 (理事) 及監察人 (監事) 無第四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格式同附件五) 。 九、已依第九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