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金融機構經其本國政府准許,得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 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於外國金融機構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準用之。
根據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30條,外國金融機構在經其本國政府准許後,可以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並兼營期貨經紀業務。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證券期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及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之規定(金管證券字第10910006900號令) 根據該規定,外國金融機構若要在臺灣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並兼營期貨經紀業務,需經其本國政府准許,並符合中華民國法律的規定。透過這樣的程序,外國金融機構才能在臺灣擴展其期貨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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