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31

快速跳轉

外國金融機構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應依第十九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營運資金;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不足指撥營運資金者,應先補足,始得申請兼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31條,外國金融機構如果希望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並兼營期貨經紀業務,必須按照第19條所規定的金額,撥出相同數額的營運資金。如果在台灣境內營業所用的資金不足以撥出營運資金,則需先補足後才能申請兼營。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第19條、第31條 範例:如果一家外國金融機構希望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並兼營期貨經紀業務,根據該條規定,他們需要根據第19條所規定的金額,指撥相同數額的營運資金作為設立分支機構的基本資金。如果他們在台灣境內營業所用的資金不足以滿足營運資金的要求,則必須補足資金後才能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

  • 第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31 條規定:「外國金融機構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應依第十九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