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金融機構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十二) 。 二、營業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及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五、其本國政府准許該分支機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之證明文件。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七、董事會對於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決議錄。 八、董事、經理人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冊。 九、董事及其他負責人之姓名、國籍、住所。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根據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 32 條,外國金融機構如果希望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並兼營期貨經紀業務,需要向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提交以下文件來申請許可: 1. 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十二)。 2. 營業執照的影本。 3. 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的文件。 4. 營業計畫書:應該包含業務經營的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和訓練,場地設備的概況以及未來三年的財務預測。 5. 其本國政府准許該分支機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的證明文件。 6.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文件。 7. 董事會對於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的決議錄。 8. 董事、經理人以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的名冊。 9. 董事及其他負責人的姓名、國籍、住所。 10. 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要求應該提供的文件。 以上是申請外國金融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的必要文件。其中,第5項要求提供該分支機構在其本國政府准許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的證明文件。例如,如果外國金融機構是美國的公司,則需要提供美國政府准許該分支機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的相關文件。 參考資料: -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5&parentpath=0,3&mcustomize=fsc_notice_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107280001&aplistdn=ou=data,ou=notice,ou=notice_message,ou=chinese,ou=ap_root,dc=fsc,dc=gov,dc=tw&dtable=Notice-Data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官方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4&parentpath=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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