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處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處成立時撤回起訴。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7條規定,在民事事件已經繫屬於法院並且在判決確定前調處成立的情況下,如果經過法院核定,則視為於調處成立時撤回起訴。這表示當事件已進入訴訟程序,但在判決確定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達成協議並經法院認可,原告可以撤回起訴。這段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本文,並且可以舉出相關案例作為例證。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處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處成立時撤回起訴。
立法理由按證券及期貨交易爭議事件既經調處成立,有關紛爭應已有效排解,且調處成立者與民事確定判決具同一之效力,自不得再續行訴訟程序,爰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明定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處成立者,視為於調處成立時撤回起訴。
按證券及期貨交易爭議事件既經調處成立,有關紛爭應已有效排解,且調處成立者與民事確定判決具同一之效力,自不得再續行訴訟程序,爰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明定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處成立者,視為於調處成立時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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