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審理保護機構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訴訟,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28-1 條,當法院審理保護機構根據前一條第一項提起的訴訟時,可以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這表示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法院可以專門成立一個專業的法庭或指派一個特定的法官來負責審理。這樣可以確保對於投資人和交易人的保護案件能夠得到專業照顧和適切的審理程序。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取自https://law.judicial.gov.tw/law/customarysearch.jsp?id=1&keyword=%E8%AD%89%E5%88%B8%E6%8A%95%E8%B3%87%E4%BA%BA%E5%8F%8A%E6%9C%9F%E8%B2%A8%E4%BA%A4%E6%98%93%E4%BA%BA%E4%BF%9D%E8%AD%B7%E6%B3%95 2.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全文修正條文(第33 款,修正日期:2017/12/29)
法院為審理保護機構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訴訟,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團體訴訟事件有其專業性、技術性,為使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團體訴訟事件之審理能符合法律及社會公平正義之要求,有設立專業法庭之必要,爰增訂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團體訴訟事件有其專業性、技術性,為使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團體訴訟事件之審理能符合法律及社會公平正義之要求,有設立專業法庭之必要,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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