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條,該法所指的主管機關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該條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和管理證券投資人和期貨交易人的活動,以確保他們的權益和利益受到保護。具體的行政機關負責確保市場的運作和法律的執行。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指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由於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之主管機關均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故明定其為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行政院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本法主管機關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變更管轄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修正本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由於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之主管機關均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故明定其為本法之主管機關。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行政院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本法主管機關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變更管轄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修正本條。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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