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4條規定了下列事項: 1. 公開發行公司的內部稽核人員應該與受查單位充分溝通,就年度稽核項目的查核結果進行評估。對於發現的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和異常事項,稽核人員應該在稽核報告中實事求是地揭露,并在報告核准後跟進追蹤,至少每季度提供追蹤報告,直到問題得到改善為止,以確保相關單位已經及時採取適當的改善措施。 範例:一家公開發行公司的內部稽核人員在進行年度稽核時發現了財務報告的虛偽情況,他們將這一情況揭露在稽核報告中,並跟進追蹤,每季度向管理層提供追蹤報告,並確保公司採取了相應的措施來改善問題。 2. 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改善情形列為各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項目。 範例:一家公開發行公司將內部控制制度的缺失、異常事項以及改善情況納入各部門的績效考核項目中,以確保公司各部門都重視內部控制制度和改善工作。 3. 第一項所提到的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和異常事項改善情形,應該包括檢查所發現的問題、內部稽核作業發現的問題、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列出的問題、自行評估發現的問題以及會計師專案審查發現的問題。 範例:一家公開發行公司在進行內部稽核時發現了財務報表的錯誤,而檢查部門和會計師專案審查團隊也發現了其他的內部控制制度問題。公司應該在改善工作中納入這些問題,並將它們列入內部控制制度的改善報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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