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服務事業除證券商及期貨業另有規定外,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及方式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備查。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9條規定了各服務事業應該在每年一月底前,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格式和方式,將內部稽核人員的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以及所受訓練等資料申報給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備查。 參考資料:《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