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0 條規定了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時需要遵守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 1. 證券商、期貨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需每年向相關機構提交年度稽核計畫及其執行情形、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資料,並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證券商同業公會、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制定相關的格式內容、方式及申報時間。 舉例來說,一家證券商在每年結束前需要提交未來一年度的年度稽核計畫以及執行情形,並於每年結束後的二個月內提交過去一年度的年度稽核計畫執行的情形,比如稽核結果發現的異常事項以及改善情形等。這些資料將被提交給相關的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證券商同業公會、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2. 證券金融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或期貨市場服務事業需要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向主管機關報告下一個會計年度的年度稽核計畫,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報告上一個會計年度的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資料的格式和申報方式需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 舉例來說,一家證券金融事業需要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報告下一個會計年度的年度稽核計畫,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報告上一個會計年度內部稽核的實際執行情形、異常事項及改善情形。 3. 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及期貨交易所需要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報告下一個年度的年度稽核計畫,並在每季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報告上一季度內部稽核的實際執行情形、異常事項及改善情形。這些資料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舉例來說,一個期貨交易所需要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報告下一個年度的年度稽核計畫,並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報告上一季度內部稽核的實際執行情形、異常事項及改善情形。 以上解析是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 (82.12.30)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6 條 (84.01.27) 」和「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2 條 (85.06.19) 」等相關法規進行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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