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23-2 條

  1. 1.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所稱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應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2. 2.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股票無停止過戶期間者,其召集股東會時,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計算委託書徵求人或委任徵求之股東持有股數時,得以該次股東會基準日之股東名簿或存放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證明文件記載之股數為準。
  3. 3.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無法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發送召集通知書者,委託書徵求人應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召集通知書最遲發送日八日前,檢附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徵求資料送達公司及副知證基會;公司應於召集通知書最遲發送日前,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傳送證基會。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3-2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點: 1. 該法規適用於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第一上市(櫃)公司和興櫃公司。 2. 在召集股東會時,第一上市(櫃)公司和興櫃公司如果股票沒有停止過戶期間,可以根據基準日的股東名簿或存放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證明文件中的股數計算該次股東會的委託書徵求人或委任徵求的股東持有股數。 3. 如果根據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和興櫃公司無法在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天發送召集通知書,則委託書徵求人應在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的最遲發送日八天前,檢附徵求資料送達公司和副知證基會;公司應在最遲發送日前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的彙總表冊,並傳送給副知證基會。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3-2條。 - 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網站上的相關法規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