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3-2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點: 1. 該法規適用於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第一上市(櫃)公司和興櫃公司。 2. 在召集股東會時,第一上市(櫃)公司和興櫃公司如果股票沒有停止過戶期間,可以根據基準日的股東名簿或存放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證明文件中的股數計算該次股東會的委託書徵求人或委任徵求的股東持有股數。 3. 如果根據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和興櫃公司無法在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天發送召集通知書,則委託書徵求人應在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的最遲發送日八天前,檢附徵求資料送達公司和副知證基會;公司應在最遲發送日前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的彙總表冊,並傳送給副知證基會。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3-2條。 - 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網站上的相關法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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