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13 條
- 1.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持續專業進修最低進修時數、科目、辦理機構、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訂定發布。
- 2.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前項辦法之規定者,全國聯合會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會計師業務;自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已依規定完成補修者,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會計師法第13條規定,取得執業登記的會計師應持續進修專業知識。這項持續進修的最低進修時數、科目、辦理機構、收費、違反規定的處理程序等相關事項,由全國聯合會制定辦法,並報請主管機關訂定發布。 如果取得執業登記的會計師的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合相關辦法的規定,全國聯合會應通知該會計師在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如果在期限屆滿時仍未完成補修的話,全國聯合會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該會計師執行會計師業務。如果在停止執業之日起的一年內已按規定完成補修的話,該會計師可以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的資格。 根據全國聯合會所提供的資料,會計師法第13條的持續專業進修辦法要求會計師每年至少進修30小時,包括專業倫理、財務會計、稅務、審計及其他相關領域。進修可以參加由全國聯合會或其他認可的培訓機構所舉辦的課程或研討會。如果會計師未按時完成補修的話,全國聯合會將通知主管機關停止該會計師的執業資格。 參考資料:全國聯合會會計師法持續進修相關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