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21 條
會計師依前條規定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已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 二、未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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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21條的規定,會計師想要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一、已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 二、未受到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或者已屆滿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且未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 根據會計師法第八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會計師不得對指定或委託的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否則可能受到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兩個月以上至兩年以下甚至除名等處分。 依照行為時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十五條及審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所明定,財務報表未依照業務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未於先後一致之基礎上編製、未適當揭露等情況,會計師得依其判斷提出保留意見之查帳報告;若情節嚴重至不能公正表示財務狀況或營業結果及財務狀況之變動情形,即使提出保留意見仍嫌不足者,會計師應出具否定意見之查帳報告。 以上的資訊是根據所提供的內容以及會計師法、行為時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和審計準則公報等相關法規進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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