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計師依前條規定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已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 二、未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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