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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會計師法 第 70 條

會計師將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出借與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之人使用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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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法第70條規定,如果會計師將他們的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借給未取得會計師資格的人使用,將處以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同時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停止此行為。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不停止此行為,或者在停止後再次違反行為的話,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 "會計師法第70條",如果會計師將他們的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借給未取得會計師資格的人使用,將面臨刑罰和罰鍰的處罰。一個與這一條法規有關的例子是,如果一位未取得會計師資格的人使用了一位合格會計師的章證,該合格會計師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被要求停止此行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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