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71 條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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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法第71條規定,未取得會計師資格的人,如果在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時,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或停止後再犯違反行為的,將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并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如果在限期内未停止行為或停止后再犯違反行為的,將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在這個情境下,我無法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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