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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准: 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經營業務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專責顧問部門未來一年之財務預測。 二、防範利益衝突之操作規則。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董事會議事錄。 五、董事及監察人第三十三條情事之聲明書。 六、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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