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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19 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准: 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經營業務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專責顧問部門未來一年之財務預測。 二、防範利益衝突之操作規則。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董事會議事錄。 五、董事及監察人第三十三條情事之聲明書。 六、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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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 19 條規定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要求和程序。以下是對每個條款的釋義: 一、營業計畫書:該書應包含營業業務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以及專責顧問部門未來一年的財務預測。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提供一份詳細的計畫書,說明他們的經營方針、組織結構、人員招募和培訓計畫,以及場地和設備的情況,並提供專責顧問部門未來一年的財務預測。 二、防範利益衝突之操作規則:申請人需要提供一套操作規則,以防範利益衝突。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制定一套防範利益衝突的操作規則,以確保他們在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時能夠遵循相應的規定。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人需要提供最近一期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這表示申請人必須經過會計師的查核並提供簽證後的財務報告。 四、董事會議事錄:申請人需要提供董事會議事錄。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提供董事會的議事錄。 五、董事及監察人無第三十三條情事之聲明書:申請人需要提供一份聲明書,聲明董事及監察人沒有違反第三十三條的情況。這表示申請人必須為董事和監察人提供一份聲明書,聲明他們在過去沒有違反第三十三條的情況。 六、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申請人需要提供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的證明文件。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提供符合相應規定的文件。 如果申請文件的記載事項不完整,證券期貨局可以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如果在限期內未補正,申請可能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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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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