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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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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自本會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二、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前款之人員無第三十三條、本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情事之聲明書。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許可核准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者,免附。 五、同業公會同意入會之證明文件。 六、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繳交證照費之收據。 前項第一款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資訊交互運用、廣告、公開舉辦投資分析活動或提供研究分析報告等經營業務有關之利益衝突防範及風險區隔作業。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未於第一項期間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者,廢止兼營之核准。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核准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應於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同業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如欲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在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提供以下文件: 1. 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2. 符合規定的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3. 人員聲明書,證明其無違反相關法條情事。 4. 最新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若已提供的財務報告與申請核准時相同期,則可免附。 5. 入會同意文件,證明已獲同業公會同意加入。 6. 繳交證照費的收據。 其中,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相關經營業務中的利益衝突防範及風險區隔作業,包括資訊交互運用、廣告、公開舉辦投資分析活動或提供研究分析報告等。 如果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則兼營核准將被廢止。不過,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僅限一次性延展。 此外,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應在核發營業執照後的一個月內加入同業公會。

  • 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三條條文
  • 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
  • 第十二條條文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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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 20 條規定:「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自本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