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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23 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准: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之財務預測。二、具備防範利益衝突之分支機構操作規則。但與前次申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檢具之操作規則相同者,免附。 三、董事會議事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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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如欲申請成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需提交以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 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狀況以及未來一年的財務預測。 2. 符合防範利益衝突要求的分支機構操作規則。若該操作規則與先前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所提交的操作規則相同,則可以免附。 3. 董事會會議記錄。 4.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5. 符合第18條第1項第7款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23條。 根據該法規的規定,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必須提供以上所列的文件,並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果申請案件的文件內容不完整,主管機關有權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話,將拒絕其申請。 舉例來說,假設某證券經紀商希望在外國設立分支機構並同時營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該證券經紀商需要提交一份營業計畫書,內容包括該分支機構的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狀況以及未來一年的財務預測。此外,該分支機構還需要制定符合防範利益衝突要求的操作規則。除此之外,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也需要一同提交。最後,該證券經紀商還需要提供符合第18條第1項第7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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