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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准: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之財務預測。二、具備防範利益衝突之分支機構操作規則。但與前次申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檢具之操作規則相同者,免附。 三、董事會議事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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