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 36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其他業務人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 前項事業及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委任契約。 二、代理客戶從事有價證券投資行為。 三、與客戶為投資有價證券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 四、買賣其推介予投資人相同之有價證券。 五、為虛偽、欺罔、謾罵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居間情事。 七、保管或挪用客戶之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 八、意圖利用對客戶之投資研究分析建議、發行之出版品或舉辦之講習,謀求自己、其他客戶或第三人利益之行為。 九、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客戶委任事項及其他職務所獲悉之秘密。十、同意或默許他人使用本公司或業務人員名義執行業務。 十一、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成交系統交易時間內,以任何方式向客戶傳送無分析基礎或根據之建議買賣訊息。 十二、於公開場所或廣播、電視以外之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未來之價位作研判預測,或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或勸誘。 十三、藉卜筮或怪力亂神等方式,為投資人作投資分析。 十四、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鼓動或誘使他人拒絕履行證券投資買賣之交割義務、為抗爭或其他擾亂交易市場秩序之行為。 十五、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給付不合理之佣金。 十六、以非登記名稱或非真實姓名 (化名) 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十七、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前項之規定,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其他受雇人,準用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同業公會規定,訂定內部人員管理規範,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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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36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其他業務人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以下逐條釋義該法規: 1. 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委任契約:禁止使用欺騙或脅迫等不正當方式來簽訂委任契約。 2. 代理客戶從事有價證券投資行為:禁止代理客戶進行有價證券投資行為,即禁止代客户进行有价证券投资行为。 3. 與客戶為投資有價證券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禁止与客户达成共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损失的约定。 4. 買賣其推介予投資人相同之有價證券:禁止购买或出售自己所推荐给投资者的相同有价证券。 5. 為虛偽、欺罔、謾罵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禁止进行虚假、欺骗、诽谤或其他明显违背事实或导致他人误信的行为。 6. 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居間情事:禁止与客户有借贷款项或有价证券的往来或从事居间情况。 7. 保管或挪用客戶之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禁止保管或挪用客户的有价证券、款项、印鉴或存摺。 8. 意圖利用對客戶之投資研究分析建議、發行之出版品或舉辦之講習,謀求自己、其他客戶或第三人利益之行為:禁止利用对客户的投资研究分析建议、出版物或讲习会来谋求自己、其他客户或第三方的利益。 9. 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客戶委任事項及其他職務所獲悉之秘密:禁止非法或未授權地查询、洩漏客户委任事项及其他职务所得知的秘密。 10. 同意或默許他人使用本公司或業務人員名義執行業務:禁止同意或默许他人使用本公司或业务人员名称执行业务。 11. 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成交系統交易時間內,以任何方式向客戶傳送無分析基礎或根據之建議買賣訊息:禁止在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或柜台买卖成交系统交易时间内,以任何方式向客户发送没有分析基础或依据的买卖建议信息。 12. 於公開場所或廣播、電視以外之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未來之價位作研判預測,或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或勸誘:禁止在公共场所或广播、电视以外的传播媒体上,就个别有价证券未来的价格进行判断预测,或在未列出合理判断分析依据的情况下,对个别有价证券的买卖进行推介或劝诱。 13. 藉卜筮或怪力亂神等方式,為投資人作投資分析:禁止通过占卜或迷信等方式为投资人进行投资分析。 14.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鼓動或誘使他人拒絕履行證券投資買賣之交割義務、為抗爭或其他擾亂交易市場秩序之行為:禁止以文字、图画、演讲或其他手段煽动或诱使他人拒绝履行证券投资买卖的交割义务,以抗争或其他扰乱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15. 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給付不合理之佣金:禁止利用非专职人员招揽客户或给付不合理的佣金。 16. 以非登記名稱或非真實姓名 (化名) 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禁止使用非注册名称或非真实姓名(化名)从事证券投资分析活动。 17. 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禁止其他违反证券期货管理法令或经本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資料來源: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法務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90036&TYPE=CODE - 證券商管理規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https://www.twse.com.tw/zh/page/stock/exchange/EXCHANGE_REQUIREM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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