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10-1 條
- 1.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人原始信託財產應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並應依本標準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申請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但由他業兼營證券經紀商者不得為之。
- 2.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依據本標準規定外,適用信託法、信託業法、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及全權委託管理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證券經紀商若要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並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需要符合以下標準:1. 接受的原始信託財產應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2. 應遵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此外,證券經紀商在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時,還需要遵守信託法、信託業法、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和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信託法(最新修訂於2019年4月29日)第2條定義,信託是指當事人將其所有或一部分財產移轉給另一當事人(受託人),由受託人代為管理、處分或擔保保管,以達成一定的目的。當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並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他們需要依照信託法對信託業務的規定進行辦理。 此外,根據信託業管理法(最新修訂於2021年4月30日)第3條規定,信託業是指經營信託業務的行為。信託業的範疇包括信託設定、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擔保保管和信託財產之投資等。因此,證券經紀商若要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並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需要依照信託業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至於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目前未找到最新版的來源,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相關資料。 綜上所述,證券經紀商若要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並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該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10-1條的規定、信託法、信託業法,以及相關管理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