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12 條
- 1.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經營業務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 二、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載明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董事會議事錄。外國證券經紀商或外國期貨經紀商,得以總公司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替代之。 五、同業公會出具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外國證券經紀商或外國期貨經紀商,得以總公司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代替董事、監察人之聲明書。 七、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八、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 2.前項第二款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資訊交互運用、廣告、公開舉辦投資分析活動或提供研究分析報告等經營業務有關之利益衝突防範作業及風險區隔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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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12條,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若要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營業計畫書:該計畫書應詳細描述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等概況。 2. 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該制度應詳述如何防範資訊交互運用、廣告、公開舉辦投資分析活動或提供研究分析報告等經營業務中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和風險區隔措施。 3.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超過一年開始六個月的情況下,需要附上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4. 載明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董事會議事錄:外國證券經紀商或外國期貨經紀商可以以總公司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替代。 5. 同業公會出具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6.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外國證券經紀商或外國期貨經紀商可以以總公司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代替董事、監察人之聲明書。 7. 符合前一條第一款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8. 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根據以上法規,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需要提供相關文件以證明其具備適當的內部組織、控制制度以及財務狀況等。這些文件的目的是確保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運作正確,避免利益衝突和風險。同時,申請人也需要簽署聲明書,證明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以及業務人員皆無違反法律規定的情事。這些要求旨在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監管,確保業務的合規運作和客戶權益的保護。 這些資訊來自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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