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24 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者。但信託業由銀行兼營者,其最近一年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或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糾正、限期改善三次以上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者。 四、曾受前二款之處分,且命令其改善,已具體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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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4條的規定,信託業若要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需要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 最近一次的經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能低於面額。 2. 過去半年內沒有接受過三次以上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項第1款或信託業法第44條糾正和限期改善的處分。 3. 過去兩年內沒有接受過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2款至第5款、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2款至第4款、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或信託業法第44條第1款至第3款的處分。 4. 如果過去曾接受過前述第2款和第3款的處分,但已經按要求進行具體改善。 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的官方網站,證券交易所會通過年度會計師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公告在網站上。如果公司在檢查中存在重大缺點,可能會受到譴責或被要求改進。例如,如果公司的財務報表檢查顯示每股淨值低於面額,則可能不符合第一項的規定。 此外,根據投資人保護基金監理委員會的官方網站,過去三年內的處分記錄可以在其網站上查詢。如果公司接受了上述法規中提到的處分,則可能不符合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請留意我們提供的資料可能不再最新,因此您可能需要參考最新的法律法規資料來確定相關要求的準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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